小王是山东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员工,工作比较懈怠,并因此丢失了很多公司的老客户。公司老总一气之下停了小王两个月工资。小王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通过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加付的赔偿金等数万元。公司老板认为数额过大,因此向律师请教是否合理。
问题一:小王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讨回拖欠的工资?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小王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
问题二:小王索要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1、关于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小王索要工资是合理的;
2、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索要经济补偿金也是合理的;
3、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
员工索要加付经济补偿金,主要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中“(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因此,小王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应不予支持。
企业应对之策:
对于员工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企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