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机构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机构按照职责的不同,分为两个层次:培训的主管机构和培训的教育机构。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主管机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主管机构是指管理国家公职人员培训的综合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制定公职人员培训的法规和政策,拟定公职人员培训管理的标准,拟定公职人员培训的总体规划,在培训过程中进行协调,对具体教育机构进行指导和控制,组织培训并开展培训总结和研究。主要有以下设置方式:
(1)由一级政府的人事主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公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即将培训的立法,控制,协调等职能赋予政府中的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2)在政府首脑之下或首脑领导的委员会下设立专门主管公职人员培训的部门,以体现对培训工作的重视。
(3)将公职人员培训主管机构设在一级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中。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直接负责培训的具体事宜,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独立的专门学校,如国家行政学院是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主导力量。管理干部学院是经国家人事部或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资格认可后,针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实际设立的。
(2)各行政部门举办的训练班。
(3)适合培养行政管理人才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团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