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基层法官感觉诉讼法对他来说没有太大的用处,不指定举证期限,案件拖来拖去,半年多了,原告一直不举证,开庭的时候忽然拿出来证据举证,还申请鉴定和证人出庭,脑子想什么呢,这都是答辩期限届满前做的事情,我当时就不愿意了,可惜法官找到全收,直接来个双方交换证据,回去书面质证,跑这么远就把证据拍了拍照,回来了,你说可气不可气。
原告方的律师是一个年纪大的律师,我感觉有点老习气,但是新的民事证据规则都不看吗,都坚守这老规矩,这样不合法啊,如果硬扣程序公正,这个案件程序上已经不合法了,有证据就提交,想搞证据突袭,我也不会吃这个哑巴亏啊,证人带来我也不同意啊,有什么意义呢?除了拖点时间,增加写诉累,可是若以此始,必以此终,自己也会吃到这样的苦头的。
应得尊重的不是你的资历,而是你的行为,在诉讼中仗着自己经验多一些,就想处处耍小聪明,年轻律师也有年轻律师的态度,必然会拿出足够的准备去摁下你高傲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