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丙金,男,1981年12月12日生,住高唐县姜店镇姜店村89号。
被执行人姜店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姜店镇姜店村。
法人代表人张民,理事会主任。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聊城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聊商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魏丙金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聊商终字第212号判决书,申请人魏丙金于2014年1月6号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唐县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号向高唐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高唐县法院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295-1号民事裁定书,将姜店供销社平房80间等财产进行查封,并续封至2021年6月12日,查封期间由姜店供销社负责保管,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后因姜店供销社职工养老金及房屋闲置等原因高唐县法院于2014年6月20号作出暂时终结聊城市中院(2013)聊商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未向高唐县法院提出任何形式的请示下就将查封的期中3间房屋强行拆除,改为大门将其它房屋租赁出去,现被执行人已有偿还能力,故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申请执行人: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