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刺客列传》载:“曹沬者,鲁人也,以勇力事鲁庄公。庄公好力。曹沬为鲁将,与齐战,三败北。鲁庄公惧,乃献遂邑之地以和,犹复以为将。齐桓公许与鲁会于柯而盟。桓公与庄公既盟于坛上,曹沬执匕首劫齐桓公。桓公左右莫敢动,而问曰:‘子将何欲?’曹沬曰:‘齐强鲁弱,而大国侵鲁亦以甚矣。今鲁城坏即压齐境,君其图之!’桓公乃许尽归鲁之侵地。”
曹刿和曹沬是否为同一人?为此,大多史料沿袭旧说,语焉不详。李零先生的文章——《为什么说曹刿和曹沬是同一人——为读者释疑,兼谈兵法与刺客的关系》(此文曾在《读书》2004年第9期刊载)则认为两者实为同一人。
《左传》中“曹刿”这一人物共出现两次:一是庄公十年春“长勺之战”,一是庄公二十三年“曹刿谏庄公如齐观社”。
《左传》叙长勺之战前原文:“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据此可以断定,此时曹刿的身份不是“肉食者”。按《左传·昭公四年》:“食肉之禄”,杜预注:“食肉之禄,谓在朝廷治其职事,就官食者也。”孔颖达疏:“在官治事,官皆给事,大夫以上,食乃有肉,故鲁人谓曹刿曰,肉食者谋之。”(关于“肉食者”的问题,具体参见“中国经济史论坛”发布的李根蟠先生的《“肉食者”解》一文)按照春秋时期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奴隶等社会阶层分类,以及曹刿有晋见鲁君的资格并为之出谋划策等情况来看,曹刿当时的身份应该属于“士”阶层。在“长勺之战”后,曹刿取得鲁庄公信任,可能被任以大夫以上官位,之后才可能有庄公二十三年谏庄公“如齐观社”事。
《史记·刺客列传》载:“曹沬者,鲁人也,以勇力事鲁庄公。庄公好力。曹沬为鲁将,与齐战,三败北。鲁庄公惧,乃献遂邑之地以和。犹复以为将。”之后,叙曹刿在“柯地之盟”劫持齐桓公。《左传庄公十三年》【经】十有三年春,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夏六月,齐人灭遂。秋七月。冬,公会齐侯盟于柯。
【传】十三年春,会于北杏,以平宋乱。遂人不至。 夏,齐人灭遂而戍之。 冬,盟于柯,始及齐平也。
根据行文逻辑,“三败北”当在“柯地之盟”(庄公十三年)前。“春秋三传”中所有鲁隐公元年至庄公十三年齐鲁两国的战事资料,共有五次,分别发生在鲁桓公十年冬、桓公十三年春、桓公十七年夏、庄公九年秋、庄公十年春;又通过《史记》发现庄公十三年还有一次(“柯地之盟”前发生)。其中鲁国战败的有四次:鲁桓公十年、桓公十七年、庄公九年、庄公十三年。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在庄公十年“长勺之战”前鲁国至少两次“败北”(并割地与齐),也就是说,假如曹刿即曹沬是同一人,那么,在“长勺之战”前,曹沬就已经是“将”(此推断逻辑不妥,“三败北”未必是指三次重大失败的战役,也可以指庄公十三年夏秋一次战役中三次小的败北,庄公十年“长勺之战”时,齐国还没经历管仲的强军改革,庄公十三年夏秋,鲁国已经被迫允许齐国灭遂邑而戍之。则依然没有证据证明在“长勺之战”前,曹沬就已经是“将”。庄公十三年秋七月,孔子在《春秋》中只记录了月份而不记录任何内容,按《春秋》的惯例,这就是鲁国战败的部分,夏六月齐国灭遂,秋七月鲁国救遂攻遂而三败于齐国,不得不《史记》乃献遂邑之地以和)由于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并无专门之“将”,而是由各诸侯国的“卿”在战时临时“将”兵,而“卿”为“肉食者”。这显然与曹刿所言“肉食者鄙”的事实抵牾。
《管子匡君大匡》(齐桓公)四年,修兵。。。谓管仲曰:“吾士既练,吾兵既多,寡人欲服鲁。”。。。公不听,果伐鲁,鲁不敢战,去国五十里而为之关。鲁请比于关内,以从于齐,齐亦毋复侵鲁,桓公许诺。鲁人请盟曰:“鲁,小国也,固不带剑,今而带剑,是交兵闻于诸侯,君不如已,请去兵。”桓公曰:“诺。”乃令从者毋以兵。管仲曰:“不可,诸侯加忌于君,君如是以退可,君果弱鲁君,诸侯又加贪于君,后有事,小国弥坚,大国设备,非齐国之利也。”桓公不听,管仲又谏曰:“君必不去鲁,胡不用兵,曹刿之为人也,坚强以忌,不可以约取也。”桓公不听,果与之遇,(柯地之盟)庄公自怀剑,曹刿亦怀剑践坛,庄公抽剑其怀曰:“鲁之境去国五十里,亦无不死而已。”左揕桓公,右自承,曰:“均之死也,戮死于君前。”管仲走君,曹刿抽剑当两阶之间曰:“二君将改图,无有进者。”管仲曰:“君与地,以汶为竟。”桓公许诺,以汶为竟而归。
《管子》虽然是战国才完稿,但是却是齐国稷下学宫之书,不可能搞错,既然也把曹沫事迹记录为曹刿,则曹刿曹沬应为同一人,当无异议。
再者,两人的性格反差太大,一为足智多谋、沉稳持重、重礼知义的政治家、军事家(“曹刿论战”、“谏庄公如齐观社”),一为好勇尚力、大胆莽撞的猛将、刺客,性格上的巨大反差很难让人接受二人合而为一的说法。根据《左传》对曹刿在军事“论战”和政治上劝谏庄公“如齐观社”这两件事情上看,曹刿显然不是靠《史记》中说的“以勇力”取信于鲁庄公,他靠的是政治远见和军事韬略。
《左传》叙事中,一人异名而称的情况并不避讳,而曹刿在《左传》中两次出现,也并无“曹沬”之异名,更没有提到曹刿劫持齐桓公这一轰轰烈烈的壮举;《史记》只载曹沬劫持齐桓公一事,却不记载“长勺之战”这个历史上以少胜多的著名战例。这恐怕不是以两书分别突出了同一人的不同性格特点来解释得通的。由此,我们只能认为,《左传》作者与司马迁并不认为曹刿、曹沬为一人。
李零认为曹刿和曹沬为同一人,主要依据是:1、训诂学中“刿”、“沬”、“翱”等字发音相近(或“同音通假”),可以通假;2、前人著述中记“劫持齐桓公”一事,有分别记作“曹刿”、“曹沬”、“曹翱”者;3、如今出土的上博楚简(李零所说的《曹沬之阵》)中有庄公谋臣“散蔑”者,劝谏庄公勤俭,又与鲁庄公谈论军事,并且“沬”、“蔑”、“刿”字音近通假。
秦汉以前,由于文字不能规范统一,致使各诸侯国在文献记载上存在文字书写上的差异;更由于书写材料的昂贵(绢帛)不便(竹木简),知识的传播在很多情况下是靠口授来完成的,当这些知识(尤其是一些文字知识)经过众口因传后再形成文本流传时,文字的读音、写法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差异甚至是错讹,同音异字有之,音近而误为同字亦当有之,因此,同一人被误解为两人或两人误为一人也就不稀奇了。所以考证历史人物、事件等单单依据训诂学是远远不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唐司马贞《史记索隐》、清梁玉绳《人表考》,今人杨伯峻《春秋左传注》、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等依据同一事件的异名记述,单从训诂学上(或沿袭前人、他人之说)就得出最后的结论,是失于对史实的细致考究和人物性格的深入分析,至少是不全面的。WWw.uuqGs.com
从网上看到李零先生提供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告攵蔑之陈》释文:“鲁庄公将为大钟,型既成矣。曹沬入见……”李先生解释说:“释文是在整理者释读的基础上作的,凡从其说的文字除个别确有必要者外不再严格隶定,直接以通行字写出。我们有不同意见之处则以注释的方式简单交待。”李零又解释说,“上博楚简《曹沬之陈》中的‘曹沬’,他的名字,写法和传世文献又不一样,是作‘散蔑’”。也就是说,原文中的“散蔑”被整理者“无可怀疑”地训成了“曹沬”,然后又通过训诂学上“刿”、“沬”的音近而得出同一人的结论。然后倒果为因,再以此作为曹刿、曹沬为一人的论据。在这里,我们不禁要产生一个疑问:这样的“无可怀疑”是学术界的共识还是个人的主观臆断呢?
部分人在谈这些问题的时候,多用“相当于”、“可以”、“也可以”、“应该是”、“从道理上讲”推断,而最后推出“一定是”、“肯定是”……
综上所述,曹刿和曹沬可能是两个人物形象,在学术上还应该继续深入研究和讨论,在没有更确凿、更有说服力的学术定论之前,专家学者们不要把“后路”堵死,存疑探究、阙疑备考是最实际、最科学也最受人尊敬的学术态度。
另外,明代人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中写“乾时之战”、“长勺之战”、“柯地之盟”等故事章节时,均把“曹刿”、“曹沬”作为两个人物形象来描写,至少说明在明代以前曾流传着这“二曹”不同的演义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