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兴通讯被刷屏了,我不得不看了一些相关的文章和评论,发现谈到点子上的真不多。
2007年我到了澳大利亚,在一份当地的华人报纸上看到过一个新闻,大意是墨尔本前任高级大法官(类似我国一类城市中级法院院长职位)因为逃避50澳元的交通违章罚款,做出了虚假陈述,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上诉后被改判14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的影响很大,至今在法律界还有人在讨论,因为该大法官在国际法律界算知名人士,这件事情的起因很简单,经济上的数额也很少,但这个判决让人感觉重得不可思议,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个高级大法官怎么会犯下如此错误,尤其他是一个法律界有名望的专家啊。
但事情就是这样发生了。
我尽量准确地回忆一下大概的内容:
该大法官收到交通部门的信函,说他名下的车有一个冲红灯的记录,需要他去缴纳50澳元的交通违章罚款。他去到一个邮局(可以代办交通违章罚款)解释这个冲红灯行为不是他本人行为,而是他将车借给一个美国来墨尔本旅行的朋友时那个朋友所为。于是邮局工作人员根据他的陈述做出了取消交通违章罚款的行为,并将此事作为了结事件建立卷宗存档了。
过了一段时间,另外有部门对这一些存档事件进行抽查,恰好抽到了该大法官的卷宗。这个部门根据该大法官留下的资料,联系他陈述的美国的朋友,结果发现他提到的这个朋友在发生冲红灯事情时已经去世两年了。于是又通知该大法官前来处理。
在二次处理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那个美国朋友已经去世两年,是否是他记错了。这时他如果选择缴纳5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那么这件事情就算是正式了结了。该大法官承认是他记错了人,但依然不承认是他本人冲红灯,他提出是悉尼的一个朋友所为。工作人员听取了他的陈述,对请他再次来处理这件事表示了歉意,同时再次将这个事情做了了结并形成卷宗存档。
不凑巧,在另外另外的一个部门抽查卷宗时再次抽到了该大法官的卷宗。这个另外另外的部门联络了大法官提到的悉尼的那个朋友,那个朋友证实自己在发生冲红灯事情的时间段一直呆在悉尼,并没有去到墨尔本。于是这个另外另外的部门将前后三次的处理情况形成一个新的卷宗直接交到法院处理。
法院根据这一些材料做出判处该大法官有期徒刑十年的裁定,在这个大法官上诉后撤销了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裁定,做出了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根据综合信息判读,这次中兴通讯被处罚只是因为做出虚假陈述,和其他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