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拦路打老师”被判一年半:他再该打,你也要付出代价

20年前曾遭老师的凌辱殴打,20年后可不可以照样打回去?而因为这样的原因,让自己身陷囹圄,到底冤不冤?

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回答,因为在法律之外,还纠缠着教育、伦理、心理和社会学乃至人格、时代等诸多因素,而且,在双方都有错的前提下,我们又该如何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或许,培根的“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是我们看待此事、对待此案最好的态度。

对于学生常某的做法,我深深地理解并且同情。从媒体披露对其家人和当年同学的采访中,我们可以看到,那个被打的老师张某,曾将一个木牌插在常某的脖子后面,“像对待劳改犯一样侮辱他。”“头还被按到讲台下,老师踹他十几次。”“常某每次跟同学、朋友说到这,都要哭一顿。”常某妻子则表示,常某至今还会梦见被老师殴打的场景,多次从噩梦中惊醒。

我们看到,虽然他如今事业小有成就,还会给村子捐赠乒乓球桌、帮助村民创业,但依然迈不过心里的这道坎,可见当年伤害的影响对他有多大、有多深。

如果说,每个人的心中都住着一个受伤的小孩,很显然,常某心中的这个小孩,至今都没有痊愈,没有从伤痛中走出。而造成这一切的祸首,很可能,就是当年那个粗暴对待他的老师张某。

而受到伤害的,显然还不止他一个。第一时间看到视频的常某初中同学小冰对媒体表示,当时自己“一下子就哭了”。她回忆被老师张某体罚的场景:“跟同学说句话就被扇两个耳光,不是身体上的疼,是伤你自尊。”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这次拦路殴打,也是学生常某对老师张某当年体罚凌辱的一次清算,如果这样了了,也不失为一个最不坏的结果。毕竟,他还没有因为当年受到的伤害,而做出对自己、对老师更激烈、更难以挽回的举动。

       既然在当时,老师张某的暴力体罚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现在学生常某的几计耳光,也算是对他当年恶行的一种报应吧。

我想,对于常某的打回去,连孔子这个老师界的鼻祖都会支持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抽丫的!

日剧《LEGAL HIGH》中那个古美门律师说得好:“一味逃避又有什么意义?就算说些冠冕堂皇的话相互原谅了,现实也不会有任何改变。我们能做的就是让他们正面冲撞,让他们为自己的人生做个了结。如果这次小小的宣泄和报复,能够打开自己内心的死结,让自己长出一口恶气,打了也就打了吧,否则,还不知道自己会干出什么来呢。

旁观者也不必劝其宽容理性,更不要拿尊师重道的大帽子去压人,郭德纲有一句话说得痛快:“我其实顶厌恶那种,就是不明白任何情况,就劝你一定要大度的人,这种人你要离他远一点儿,因为雷劈他的时候会连累到你!啊,扎你一刀,你这血还没有擦干净呢,他在那儿:你要勇敢起来。你死不死啊,你知道我经历了什么?

但作为一个成年人,你要为自己的每一步选择、每一次行为负责,那个老师再该打,你也要清楚,你的打回去,都是要付出法律、经济乃至道德上的代价的。你可以委屈,也可以不服,但这就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

每看《天龙八部》,都会为萧峰的自杀感到遗憾和痛心,有时候会纠结,他可不可以不死呢?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慢也就理解了,或许这就是一个成年男人、一个英雄豪杰,对于自己行为的担当和了断,他是在用自己的生命,为自己两难抉择的行为和结果付出代价。

而在日常生活中,即使自己不做要求,法律也会要求每一个人,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买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河南栾川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也自有其依据和道理。

毕竟,学生常某对于老师张某的殴打,和之后视频的传播,是一个证据确凿的事实,而老师张某20年前对于常某和其他学生的体罚,是当下的法院已无法取证的“说法”,总不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道不公道,自有天知道”。

曾经看过一个法律人士的举例:同样是看到一部机器停了,普通人可能说,这个机器坏了;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说的是:这部机器只是不走了,不能说坏了。如果你要说这部机器坏了,必须拿出证明坏了的证据。

至于常某可不可以判缓刑,我觉得这中间或许有着可商榷的空间和余地,对于常某的遭遇和张某的过错,也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考量。但是,法院也要考虑到张某和家人的利益和情绪,毕竟,法院不同于普通公众,是要一手托两家的,要对双方、也要对社会负责。法律所要做的,是定分止争,而不是感情用事。我们也只能期待再审中,或许能找到破局的思路吧。

其实,常某本来是可以不用付出这么大代价的,因为在事发之后,张某因为“觉得丢人”,并没有把这事儿告诉家人,也就是“忍了”、“认了”。如果常某和他的同学们,没有把视频流出,以至于在网上疯狂流传,事情也不会闹得这么大,后果也不会这么重。所以老师张某在报案时也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由不得他了。

作为一个成年人,可以以直报怨,但也要懂得适可而止。宿怨得报,你可以偷着乐,但是不应再嘚瑟。孔子他老人家不是还有一句话嘛:“从心所欲,不逾矩”。

让我感到有些悲哀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都是在用力量说话。都是试图在力量上压倒别人、在力量上找回自信,这种动物性的恃强凌弱、弱肉强食,与猴群的生存法则又有何区别呢?这个时候,也许只有法律,能给我们挽回人之为人、最后的一点儿尊严和脸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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