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无待令式和有待令式以及三种实践令式
4.1 有待令式和无待令式
一个有待令式说:假如要达到意志取为目的(或至少意志可以取为目的)的东西,那么,一定要做某一件事。无待令式说:这一件行为是客观地必须实行的,就是说,不用说到其他目的,它自身就是必须实行的。
我们明确下令式和实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生物为例,我们分为动物和植物两大类,动物和植物又分为不同的种类。令式在概念层级上与生物类似,包含了所有的实践原则;有待令式和无待令式是令式的两大类,同时有待令式和无待令式下还分有许多实践原则。有待令式下的实践原则又分成或然的和必然的实践原则两类实践原则,无待令式下只分出了绝对的实践原则这一类。
所以,实践原则就是实际中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令式是对准则的统称。
康德后续还将令式分为三类,实际上就是对应或然、必然、绝对三种实践原则。
一切令式都是决定按照那在某些方面是好的意志必须实现的行动的公式。假如行为所以好,只因为它是得到什么别的东西的工具,那么,这个令式就是有待的;假如这件行动是被认为本身是好的,那么这个令式,因其是本就合乎理性的意志所必有的是这个意志的原则,就是无待的。这样,令式就是说我的可能行动,什么是好的。
从甲地到乙地有许多条路,有待令式的意思就是说只能从这条路到乙地,或者说不能从这条路到乙地。比如获取财富的途径有许多,有待令式说不可以贪小便宜获取财富。无待令式是任何一个人,无论何目的,都必须保有的行为准则。比如诚实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品质,无待令式说无论何目的,每个人都有诚实的义务。
有待令式只说:一种行为对某一个可能的或必然有的目的说是好的。假如目的只是可能的,这个令式就是疑问的实践原则;假如是必然有的,它就是记实的实践原则。那个不用说到目的(那就是说,除了它自身是目的之外,不用说任何其他目的),就断定一件行为本身或客观地是必须要做的无待令式,就是自明的实践原则。
“目的的可能”的意思是这个目的不是必然的。比如目的地,有人去这儿,有人去哪儿,那么目的就是可能的;如果说有个地方是所有人必定要去的,那目的地就是必然的真有的。因此,疑问的实践原则,不是指这个实践原则是否存在疑问,而是指这个实践并非一定出现,比如我没有这个目的,或者舍弃了这个目的,那关于这个目的的有待令式就不需要遵守了。有什么目的是人人必然有的呢?比如幸福(幸福是否是必然的目的,值得商榷,因为中国的古人似乎并没有以幸福为目的。但是康德既然如此提了,那么我们暂且认为幸福是人人都有的,必然的目的)。
因此,有待令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疑问的实践原则,一种是记实的实践原则。实践原则就是令式,所以称呼上并没有问题,只是“疑问的”和“记实的”的这两个词真是别扭,还不如称为“或然的”和“必然的”。“或然的实践原则”意思是实践中可能用不到,“必然的实践原则”是实践中必定用到的。有“或然”和“必然”之分的原因是目的分为人生可能有的目的,和人生必然有的目的两种。针对可能有的目的的实践原则,就是“或然的实践原则”;针对必然有的人生目的,就是“必然的实践原则”。
还有一种实践原则是“绝对的实践原则”,是无论目的如何,甚至没有目的,这个实践原则也必定是要有要遵守的。这个就是无待令式的实践原则。
4.2 技术的令式
一切科学都有个实用的部分,包括着表示我们可以有某个目的那些问题,以及指点这个目的怎样可以达到的令式。这些令式可以统统叫做技术的令式。在这些地方,目的是否合理并善好,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只在于要达到这个目的,一定要做什么。医生把病人弄得完全健康,和下毒的人要把毒的人弄得非死不可,他们俩的令式,从它宜于完全达到目的这方面看,是具有同等价值的。
科学极大地拓宽了人类的视野,为人类带来了新的目的,比如合成药物、发现新事物、发明交通工具、飞向太空、探索宇宙等,除了新的目的,还有新的技术。技术是对实践的指导,也是一类行为的原则,因此也是实践原则,也是一类令式。这类令式就是我们要达成某个目的,应该怎么做,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制造飞机,该有怎样的精细操作才能完成外科手术,该有怎样的技巧才能让赛车更快。这些科学技术,统称为技术的令式,属于有待令式。并且由于科学的目的总是或然,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因此属于有待令式中疑问的实践原则,或者说是或然的实践原则。。
4.3 幸福的令式
世上有一件,我们可以稳稳地说定他们不仅可能把它做目的,并且由他们本性的必需,实在把它做目的。这一件就是幸福。断定要增进幸福必须做某一件行为的有待令式是记实的有待令式;因为我们不应该把幸福认为只是可能的不必然的目的,应该认为是我们不待经验就可以断定人人照本性必定会有的目的。说到得到个人自己的最大幸福,对于达到这个目的之方法上善于采择,可以叫做明哲——从最狭义的说。因此,只是关于用什么方法可以得到一己的幸福的令式(即明哲的格准)一定是有待的,因为它不是绝对地命令人行为,不过以这件行为求达其他的目的罢了。
对中国传统文化足够了解的人,就会发觉幸福不是中国人的目的,“学而优则仕”才是,自己做不到了,希望儿子做到,儿子做不到了,希望孙子做到,总是希望有一个后代能够考取功名,光宗耀祖。即使不是“学而优则仕”,至少也不会是幸福,或者一大部分不是幸福。所以如果康德能够将眼光扩展到中国,对中国的文化也能有深刻的理解,也许他对幸福的理解,对人生目的的理解也许就很不同了。但是,为了理解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我们暂时先按照他的思路进行理解和分析——即幸福是每个人都有的来自本性的目的。
如果幸福是每个人本性必然有的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不因为幸福这个目的,而出于本性的判定某个行为是一定要做的,也就是这个行为不需要说到目的,就可以认为是必须要做的。既然如此,那么幸福的令式应该就是无待令式。只是,幸福是一个经验的概念,是一个属于个体的概念,也就是虽然幸福是一个名称,但是这个名称的所指是随着个体的人的不同而不同个,从这点来说,虽则目的的名称都是幸福,目的的本质却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实现某个人的幸福的一定要的做的事情,只有在实现这个人的幸福的的时候才是一定要做的,对于另一个人,则不是一定要做的,所以幸福的令式本质上是有待的令式。
幸福的令式作为有待令式,和技术的令式又有所不同。通常的目的因人而异,幸福做为一个虽然因人而异,却总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幸福的令式不是或然 ,是必然的,即幸福的令式是必然的令式,是记实的令式。这是康德的论述。不过从名实的角度来看,幸福仅仅是一个名称,以幸福为目的是以幸福这个名称的所指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幸福的虚名。那么,康德既然认为幸福的目的是经验的是个人的,就应该断定每个人的幸福的所指是不同的,即虽然都是以幸福为目的,实际上是以某种个人的感受或者理解为目的的。从这点来看,幸福的令式应该是或然的有待令式,因为幸福的令式必须确定其幸福真正的目的,才认为是一定要做的,幸福的真正的目的是什么,这是或然的。
4.4 道德的令式
假如行为者的动机是好的,无论结果怎样,行为根本是好的。这个令式可以称为道德的令式。
不管目的如何,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好的,就是一定要做的,这是无待令式的定义,因此道德的令式就是无待的令式。
为什么只称无待令式为道德的令式,而不称有待令式为道德的令式,这个康德后文论到时在讨论。
4.5 三种实践令式的强制力
依据上述三种实践原则的立志作用还有一个显著的分别,就是意志的强制力有不同。
因为只有定律才包含着无条件的客观的必要(所以这个必要当然是普遍有效的);命令就是必须遵守的规律,那就是说,纵使这命令反乎爱好也必须遵守。劝告固然也包含着必要,但这种必要只在偶然的主观的条件之下才适用,这个条件就是到底是否有人把这个或那个认为它的幸福的成分。反之,无待的令式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它虽是只在实践上必要,却是绝对地必要,所以它可以十分正当地叫做命令。我们也可以把第一种命令叫做专门的(属于技术的),第二种叫做实利的(属于福利的),第三种叫做道德的(属于一切自由的行为,即德行的)。
三种实践原则,即技术的令式,幸福的令式,道德的令式。令式是理性对意志的行为命令,带有强制性。三种实践原则的强制性的来源是不同的。
有待令式的强制性来自于其目的,目的确立,它对行为就有了强制性。有一点需要明白,有待令式的强制性虽然来自目的,但其道德的价值不在于目的,还是在于实现该目的所一定要做的事。康德认为幸福是所有人本性必有的目的,但是幸福的目的虽然都冠以幸福之名,其实质的目的是因人而异的,因此与有待令式并无差别。康德所说的劝告,指的是有待令式;劝告中包含的必要就是实现某目的一定要做的事一定不能做的事。
无待令式来自行为的客观规律,它的强制性也来自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先验的,对于人是无差别的,因此无待令式的强制性是必然的,与目的无关,任何人都一定要做的。
有待令式的强制性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目的的确立;无待令式,即道德的令式的强制性,是无条件的。令式的强制性不是说,不按照令式的行为将受到惩罚,而是某个令式是有理性的人在行为中应当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