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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络上一个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
2020年6月1日下午时许,湖南永州的一名17岁女生在商场时被反向路过的52岁中年男子雷某某用肘部故意袭击其胸部,同行男同学在制止其逃跑时,用脚将其踹伤。事后雷某某被行政处罚,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被刑拘。
刚看见这个事件的朋友,我相信都会十分的愤怒、不公、不满。包括我也是这样的。
在被这种情绪主导后,我开始揣测中年男子是否有一定社会关系,是否有人在帮他进行各方打点操作然后脱罪?
于是我搜索了大量关于此事件的报道,我发现不一而同,不论是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在对此事件进行斥责。
这样的斥责有什么错吗?当然没有错,我也很痛恨这样的老流氓,出于这样的个人情绪我只想说:这样的老流氓咋不早点去si呢?
但是咱又怎么可能真的让他si,违法犯罪的事儿咱可不做,但是就说说总没什么吧?
反观事件本身,在舆论压力下相关部门撤销对胡同学的刑拘书,并对雷某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并进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我也十分支持和认同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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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为什么要在这里批评那些无脑瞎带节奏的媒体主?
我们再来理性的审视一下这个事件。
中年男子肯定是有猥亵女同学,这一点有监控,是证据确凿的违法事实。
但是引发广泛议论的有几个点:
1、胡同学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2、雷某某的处罚是否过于从轻?
3、相关部门是否办案不利?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第一个点。
在《刑法》的第二十条规定中: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醒目的一条对见义勇为的认定那就是“正在进行”
通过事发监控我们可以看到胡同学踹伤嫌疑人发生在嫌疑人猥亵女同学之后,也就是嫌疑人的猥亵行为此时已经结束,再对嫌疑人进行伤害这不属于见义勇为。
按照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办案人员也是严格按照这样的法律进行认定的,所以一开始胡同学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但是这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不满,有人认为,胡同学是在制止嫌疑人逃跑,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因手受伤所以用脚不小心将嫌疑人踹伤。这属于见义勇为。
对于这一点我也非常认同,胡同学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
但是站在一个区级办案机关来说,他们必须得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办事。说到功德,谈到舆论,他们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利去通过这些方面改变原有的认定,也许他们也认为这是见义勇为,但是站在司法精神来说,作为一个区县级的办案机关他们不能这么做。
所以我认为首次认定为不属于见义勇的行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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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第二点,雷某某处罚是否过轻?
其实在治安法中对这个也有很明确的规定,这里我就不引用了,办案机关的处理十分合理合规。
第三点,相关部门是否办案不力?是否有偏袒行为?
我个人认为没有,但是对于雷某某索赔20W元,胡同学家人拒绝支付后将其刑拘,我认为这一点不妥,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有偏袒嫌疑人的行为和动机。
这一点确实可以认为相关部门在处理和认定此案件有不妥的地方,但是我在一次强调一下,对于区县级部门来说他们最合理最安全的判定就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对判决不满可以上诉。
此事被爆出后,引起了更高一级部门的关注,对判决结果进行了调整,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在这里就有很多无脑媒体瞎带节奏,说相关部门办案不力这的那的,什么正义消失,啥的。
真的看见就恶心!
你们反正有“正义”的挡箭牌,说的就永远不会是错的,还能在互联网上收割一大波流量。
你们斥责司法精神,斥责社会黑暗,斥责公信力
的确,在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不好的事情,我们当然应该将其爆出来,进行监督这那的,而不是无脑的带节奏,仗着自己在互联网这个相对匿名的世界就瞎带节奏。
作为一个有良心的自媒体人KOL,应当有独立思考之能力,能够对读者进行合理的引导,没有调查,你有发言权?
同时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亦或是是互联网世界的吃瓜群众也得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别被无良媒体瞎带节奏,这样很容易被别人当枪使。
想说的还很多。
最后谢谢各位朋友持续关注真相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