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参与并研究各地、各类奇特的案例。
我们国家是成文法,但是现实中大量案例的争议焦点难以与现行的条文一一对应,所以需要多运用涵摄的方式,这个过程通常由许多复杂的法律思维步骤组成。换句话说,就是审查某一特定、具体的事实情状是否与某一特定、抽象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相符合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是将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映射到法律规范中,反复、重复检验行为事实是否全包含于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过程。
多主动的研究案例,多熟悉每个地方法院的法律观点。单纯的抱着法条啃,其实就是闭门造车,而落后的结果一定是挨打,一定是无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