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五蠹》 第三十七章 忠臣逆子
红林悟道《韩非子-五蠹》上一章韩非子重点讲了儒侠乱世的内在逻辑与危害程度,并告诫君主不要“兼礼”儒侠,以免害功乱法。现代社会组织行为学将社会组织分为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如果从社会制度与秩序的角度讲,一切未经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都是非正式组织,我们经常看到的各类协会都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正式组织,都有一个合法统一的社会组织机构代码,有正式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与部门架构、组织职能与宗旨。正式组织的行为必须合法,这是它存在的唯一基础。
同样,在一家公司也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就是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图设立的部门,各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职能与岗位职责,各部门的行为都有公司制度做为依据。而公司里的非正式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帮派”、“小团伙”,或是历史形成的利益小团体。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主要区别就是代表的合法性,正式组织所作所为代表组织,而非正式组织所作所为不代表组织。正式组织的所作所为所依据的是正统思想,代表的是主流文化,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是代表组织整体利益。而非正式组织代表的是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其思想与正统思想不一致,与主流文化不一致,也话左右,也许相背。
韩非子所讲的“廉、贞、能、贤”类的俗论歪理都是非正式组织的非正统思想,而“儒、侠”就是典型的非正式组织。中国从历史上讲就是地大人多,社会繁杂,如果不形成统一的思想,很难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和谐。圣贤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对社会上盛行的歪理邪说进行批判,同时告诫君主要严格禁止非正式组织与非正统思想。在这里我们要声明,严格禁止并不是要抹杀一切非正式组织与非正统思想,而是要遏制韩非子所讲的假借仁义之名实行坏法乱国的违法行为。如何区分与辨别正与非,尤其是基层类的正与非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对于这样的工作最好就是实行依法治理,按国家律法与社会规则进行注册备案管理。
社会非正统思想的危害之一就是侵犯国家律法的权威性。而非正统思想的产生看似很合理合情,但实质却是置国法与人情之下,置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下。韩非子为了更加说明此问题,举了一个很现实也很残酷例子: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yè)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意思是: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便到令尹那儿告发,令尹说:“杀掉他(直躬)。”认为他对君主虽算正直而对父亲却属不孝,结果判了他死罪。
这个故事会派生出许多的解释,从人伦常情讲,父亲偷羊,儿子没必要报官,私下解决就好。从律法的角度讲,令尹审判的依据却是“直于君而曲于父”,这就是有点让人匪夷所思,令尹是政府官员,就应该按律法审判这位偷羊的父亲,但他却按人伦常情审判了儿子,还是死罪。问题的核心点就在这里,也是韩非子所要说的重点,人伦常情代替了国家律法,俗论邪说大于正统思想。政府官员不按国家律法审判案件,却用人伦俗论来作为审判的依据,这岂不是坏法乱世。
情大还是法大,这要从什么角度与高度看,关键是执法者怎么看。从依法治国角度与高度看,儿子告发父亲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合法,执法者应依法审判父亲偷窃罪,合法。这个故事的解释到此结束就可以了,任何一种从人情人伦的角度解释都是非正统的说法,都是坏法乱世的言论。韩非子也说:“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意思是:由此看来,君主的忠臣倒成了父亲的逆子。令尹的审判结果,让韩非子很生气,难道是情大于法了?
【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国家律法是君主意志与国家利益的体现,情大于法,有违君主之意,有损国家利益,最终损害的是全体民众的利益。直躬之为,大义为法,看似无情,实则有情。令尹之为,徇私枉法,看似有情,实则无情。
新春将至,红林主 人祝大家阖家欢乐,身体健康。祝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盛世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