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种和流通业务本身有关的追加费用由商业资本家替产业资本家担负起来的时候,利润率的这种减少也会发生,不过程度较小了,途经也不同了。现在,情况是这样:同没有这种费用时需要预付的资本相比,商人要预付更多的资本;这种追加资本的利润会增加商业利润总额,因此,会有更多的商人资本同产业资本一起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平均化,也就是说,平均利润率会下降。拿我们上述的例子来说,如果商人资本100之外,还要为所说的各种费用预付追加资本50,那么,全部剩余价值180现在就要按照生产资本900加上商人资本150,总共是1050来分配了。因此平均利润率会下降到%。产业资本家按照900+154=1054的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商人再按照1130的价格(即1080+50的费用,这是他必须再回首的)把商品卖掉。此外,必须承认,随着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划分,会同时出现商业费用的集中,从而商业费用的减少。
现在要问:商业资本家即这里所说的商品经营者所雇用的商业雇佣工人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从一方面说,一个这样的商业工人,和任何一个工人一样,是雇佣工人。第一,因为这种劳动是用商人的可变资本,而不是用作为收入来花费的货币购买的;因此,购买这种劳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替私人服务,而是为了使预付在这上面的资本自行增殖。第二,因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他的工资,也和一切其他雇佣工人的情况一样,是由他特有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决定的,而不是他的劳动的产物决定的。
但是,在商业工人和产业资本直接雇佣的工人之间,必然会出现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从而产业资本家和商人之间出现的同样的差别。因为商人作为单纯的流通当事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因为他由自己的费用加到商品上的追加价值,不过是原先已有的价值的追加,尽管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他究竟怎样保持和保存他的不变资本的这个价值?)所以,他雇用的执行同样职能的商业工人,也不可能直接为他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也像在生产工人的场合一样,我们假定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因此,商人不是靠克扣工资的办法来发财致富,也就是说,他不是把对劳动的一笔预付计入成本却只支付这笔成本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他不是靠欺骗他的店员等等的办法来发财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