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公务员廉政建设理念最主要的不同点在于——法治是低度腐败国家和地区进行廉政建设的最基本理念。而中国的人治传统理念则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这种差别来源于对人的本性基准的不同看法。
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设定决定了在廉政建设的行为模式选择上不可能求之于道德上的教化,这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表现在以法制约,通过法的威慑力量使人们形成一种对法的恐惧心理而不敢去腐败,同时,通过建立严密的法律体系又使人们欲腐而不能。这种法律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
在中国,统治中国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体现在政府人员廉洁上就是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他们的内部约束。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