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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规定,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请求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1、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残疾人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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