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抑郁症,我们可能会联想到失眠多梦、精神萎靡、甚至是轻生,没错,这些都是患上抑郁症后的种种表现,病情反复的严重者最终会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近些年来,无论是演艺明星、政府官员再到媒体人,从孕期妈妈再到青少年,抑郁症的名单越拉越长,年龄趋势也越老越呈现低龄化。
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
全球预计有3.2亿人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四大疾病,并且患病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预计到2020年抑郁症可能成为仅次于心脏病的第二大疾病。目前,我国的抑郁症患者已经超过了3000万人。
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抑郁为主要症状的一组心境障碍或情感性障碍,是一组以抑郁心境自我体验为中心的临床症状群或状态,它是一种不愉快的心境体验。
抑郁症,越来越像感冒发烧一样,每个人都有可能会得,因为影响患病的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
■ 抑郁症的高发人群:
抑郁产生的源头除了遗传和生理性格因素以外,更多的还是产生于我们平常普通的生活中。
例如:长期冷暴力的环境,生活事件的挫折和打击,突发状况的出现等等,同时家庭环境对情绪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压的教育,冰冷的夫妻关系,独处的老人等等,都给了抑郁生长的温床。
■ 抑郁症的集中表现:
比如说,你是否经常感到焦虑,烦躁,容易情绪低落,还睡不好觉?越来越发现对周围的所有事物都明显提不起兴趣。如果有以上列举的种种状态,并且明显持续两周以上的,说明你已经存在抑郁的倾向了,这时你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在我国,抑郁症患者的就诊人群中,能够被正确识别的约占20%,能得到有效治疗的在正确被识别患者中仅占20%左右。由此推算,我国抑郁症患者能够接受有效治的比例仅为0.8%左右。如此低的治疗比率,恰恰是因为很多抑郁症患者正处于“身在病中不知病”的这么一种状态。
抑郁症患者投保会不会被“区别对待”?
考虑到抑郁症患者中,大多数病例都有反复发作的倾向,而且即使在发作后能有效缓解,也会存在部分残留的症状,或存在转为慢性病的风险。
因此,目前对于已经康复的抑郁症患者来说,大部分保险公司会直接拒保。只有少数的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过往的病情、发作的频率、末次发作距今时间以及目前的精神状况等因素进行审定核保后承保,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ⅰ 提高费率(增加保费)来承保;
ⅱ 除外责任(因抑郁症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方式承保;
ⅲ 延期承保
已投保,因病发生意外状况,能否获赔呢?
(一)寿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抑郁症虽然属于精神障碍疾病范畴,但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目前为止,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条款,一般需要司法鉴定,是否赔付也要以鉴定结论为准。
因此两年内因自杀身故,在赔付上的要求还是比较苛刻的。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的,至于自杀原因是否是抑郁症引起,并不构成赔付的关注重点。
(二)意外险
对于意外险来说,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情况,即使是因为精神障碍而导致的意外也是不予以赔付的。因为意外险的标准是: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且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医疗险
由于抗抑郁药属于社保体系中医疗保险范围,因此是可以通过社保中的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药费。
商业健康保险中,一些公司在保单中明确列明:精神疾患引起的费用作为除外责任;还有一些公司在个人医疗保险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精神疾患作为除外责任,但需要提供理赔单证,交核赔部认定。
(四)重疾险
由于抑郁症不算在必须进行赔付的重大疾病范畴之中,因此该险种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
鉴于目前还没有一款能够针对抑郁症进行保障的保险,然而抑郁症又成为了发病率非常高,危险因素很大的一种疾病,因此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未来可以将针对抑郁症的服务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的范畴中,让更多治愈、未治愈的患者感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被照顾”。
不论是小诺前两天推送的:尚不能治愈的老年痴呆,比你想象中复杂,还是今天和大家聊的抑郁症,虽然话题看起来都有些沉重,但是非常贴合社会现状,同时也是非常值得大家去重视的两类病症。即使不能感同身受,也要试着多去理解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