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这样的说法进入了大众的思维,不少人还就相信了。如果抱着这样的想法看待离婚这件事,那就大错特错了。在我国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绝对没有自动离婚这回事。
离婚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且不说感情与经济上的损失,仅仅是时间的消耗,都可能让人筋疲力尽。协议离婚还好说,两人谈好了,拟定个协议,到民政局领个离婚证,这事儿也就结了。但是已经闹到离婚的程度,又有几个人能平心静气的轻易放过对方呢?即使想放过对方这个人,那孩子、房子、车子、票子又怎能轻易放过呢?协议不成,最终只能走向法院。上了法庭这个婚就能轻易离的掉吗?那可真不一定。
问题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呢?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中,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在实践中什么情景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该条新增了妻子若终止妊娠,而致感情破裂的属于法定判离的情况。
这是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况,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1.重婚与同居 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重婚行为应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是两个人在一起持续的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不以夫妻相称。
要证明重婚与同居难度在于证据的收集,可以说难度非常之大。也许做出百般努力,感觉证据链前后印证,但法院认定证据的态度则是慎之又慎,可能完成是无用功。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切不可忍气吞声,一定要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及时验伤,进行伤情鉴定,固定证据。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并不是说一方有赌博吸毒行为,另一方起诉就一定能离婚,而是另一方要构成屡教不改的严重情节,法院才应当判离。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就像题目说的分居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吗?当然不能。那分居两年就能离婚吗?也不一定。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以上事实都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也就是说你要证明,夫妻二人已经分居,并且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不是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进行了分居,还要证明分居已经满了两年。
5.终止妊娠 双方对生育权发生争议时应加强沟通,若女方坚持不生育,对男方来说确实不公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恶化在所难免,双方可以选择离婚来解决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将法律条文片面地理解为一方不愿意生育子女,另一方就当然地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必须是因这件事导致感情破裂,达到一定程度才应当判离。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个其他包括哪些方面呢?举例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方当事人有范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2)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频繁发生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3)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对此此条中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布袋条款,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离婚案件都会遵循这样的规则,就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这就是目前法院在是否叛离上的基本规则。在不符合法定判离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的第一次诉讼法院审理后基本上是判决不离,造成这种局面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几千年“宁拆一座庙,不破一门亲”的观念,以及婚姻维系社会稳定的认识,长期对法院的影响所致;二是我国审判模式是依法判案,而不是依判例、依内心确信判案。既然以法律为准绳,在法院审判实践操作中,自然形式会显得生硬,不灵活,不近人情。
如果婚姻真的走到了这一步,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这是一场持久而痛苦的战争,绝对超过你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