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是指反应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经过时间检验的,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教育教学问题解决方案才是《条例》所指的教学成果。
教学成果奖所奖励的并非一般“教育科研成果”,而是“教学成果”,是教科研和教学工作两者的结合。教学成果本身不一定就是教学成果,只有那些将科研论文、专著转化为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经过较长时间教育教学检验,对改进教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产生显著成效的时间探索成果才是教学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考试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资源建设包括文本和非文本、现实与网络等多种形态,它对教学活动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如教材、教学所需的实践基地建设等。单纯的论著、翻译作品、文献综述、随笔集等不属于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教材、实践基地、学具教具、电子平台等,而不是一般的教辅材料。有特定的物化形式和载体,成果才能落地。
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及与此相关的特殊教育,不包括中等职业教育。
成果培育的三个原则:
1.不能窄化为撰写科研论文的过程。
2.不能窄化为少数专家的个人行为。
3.不能变成一两次耀眼的教研活动和大规模的标准化生产运动。
四个环节:准确定位、理清思路、实践检验、成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