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将于明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了下资料,像云南、广西、浙江等地区出台的相关艾滋病防治条例,赋予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确诊患者艾滋病后,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的权利。但部分地区的艾滋病防治条例里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2019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以前就有看到过新闻,夫妻一方在婚检时就查出艾滋,本人选择隐瞒,医疗卫生机构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也向另一方隐瞒了患者病情,导致其婚后被感染的新闻。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了保护,但是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却受到了损害。
就在前几日,我无意间在网上还看到了一则新闻:西安女子录到出轨丈夫裸聊音频起诉离婚被驳回 法院:侵犯隐私权,证据无效。
又是隐私权……
就像这则新闻里律师说的
无限扩大对被告稳私权保护将严重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个人隐私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隐私不应该被随意侵犯,但社会的公序良俗、公民的生命健康更应该受到保护。
就好像百度百科上对隐私的定义一样: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于知道的信息。我们保护个人隐私,但如果一个人的信息已然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相挂钩,那还称得上隐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