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这当然包括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有过错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当然,前提是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一、解读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这当然包括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有过错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当然,前提是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有明文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二条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这是题中之义。如果产生好处,归法人所有;如果产生不利后果,也应当由法人承担。这也包括损害他人,致使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过错,则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法人也无权进行追偿。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加上有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有规定,可以追偿的,法人则可以追偿。如果法律或者法人章程没有规定,则不可以追偿。
二、实务
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法人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即便有个别章程中有规定,也是直接抄写了第二款的规定,没法落实。在实务中,就没有见过法人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除非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产生了矛盾。
三、启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很多,而后半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实际上追偿的都是经济责任,属于多对一,且对不上。如,法人承担了赔礼道歉等非经济性的民事责任,难道也要向法定代表人追究经济性的责任。第二,追责应当有额度限制,但法律没有规定。法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一个组织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额度可能很大,即便是不大,但是如果全额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对一个个人来说,这个额度可能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可能无法承受。这从而造成法定代表人从事职务行为谨慎有余,或者畏手畏脚,不利职务行为的开展,更不利于法人的发展。建议还是规定适当的追偿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