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底,大部分年轻人都关注同一个问题——“今年有多少年终奖?”
小高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薪水主要包含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
基本工资有写进《劳动合同》中,而提成和年终奖只是HR口头承诺,但基本上同岗位一致的。
基本工资是固定金额,提成是按照每月完成的业绩来核算的,一直以来都是按月足额发放。
小高入职时,HR对小高承诺了年终奖,年终奖是按照全年完成的业绩提取固定百分比。
前一两年,提成和年终奖都是按照约定发放的。直到第三年,提成虽然有按时发放,但年终奖金却打折发放。
而公司以资金流紧张为由,承诺剩余部分等资金流好转后再发放。
今年因为疫情,单位更是直接扣发了全部年终奖。
疫情导致今年的业绩减少,提成也低,小高本指望年终奖缓解一下经济压力,但是没有想到公司竟然停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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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一怒之下,就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结果,仲裁裁决小高败诉,理由是小高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年终奖的事前约定、以及年终奖的计算标准和发放条件,因此由小高承担举证不利的结果,不予支持小高的仲裁请求。
败诉后,小高来咨询为什么仲裁不支持他的仲裁请求?
他认为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他往年都能拿到年终奖。
可公司从去年开始就有克扣年终奖的行为,难道这不算克扣工资吗?
从小高的证据里发现,小高只提供了入职三年多的工资流水,证实小高前三年都有收到一笔年终奖,但是三年金额不同。
除此以外小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与单位存在年终奖的事前约定,以及年终奖的计算标准和发放条件。
而《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基本工资,并没有体现提成和年终奖。
小高也没有提供单位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规定,因而证据不足,这才导致小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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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咨询过我,年终奖是属于工资还是奖励?
从法律的角度,用人单位并无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有约定是激励性工资,没有约定更多认定为奖励。
在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是劳动合同约定,二是规章制度规定,三是无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表现和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各员工最终的年终奖发放金额。
那年终奖是属于工资还是奖励?
主要看公司和员工对年终奖有没有事前约定,如果有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约定,那应当认定为工资的一部分;如果是企业根据员工表现、公司业绩给员工的年终奖励,那是由公司自主决定。
其实在小高入职时,公司就为随时取消年终奖做好了准备。
公司HR给了小高年终奖的承诺,却没有提供任何书面的约定,这本身就是公司给年终奖设的坑。
公司给年终奖设的坑有哪些?
1、不提供书面约定,不将年终奖写到offer、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
2、书面约定年终奖,但是不约定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和发放条件。
3、约定年终奖的计算方式,但是不约定具体金额、不公布计算基数。
4、设置约定严苛、非客观的发放条件,比如要求考核合格,但没有考核标准,合格与否全看领导心情。
5、年终奖延迟到第二年三月份以后发放,并约定发放时必须在职。
从法律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并无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定立年终奖的,单位并非必须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但是如果年终奖,和公司有书面约定,公司就不能随意克扣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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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代理的案件张某,单位提供入职的offer中,明确载明了年终奖的最低金额。
后来单位以张某业绩不达标、考核不合格,年终奖打折发放,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足最低年终奖差额,最终被仲裁支持。
因此,年终奖发放与否,还是取决于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有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
一旦二者有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予以发放。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也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
那我们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年终奖能够顺利拿到呢?
1、入职前要求offer、劳动合同中载明年终奖的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发放时间和条件。
2、入职后,保留单位年终奖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书面盖章的制度,就年终奖的情况向公司老板、财务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
3、在每年年终奖发放前,向公司提前确定年终奖金额以及计算方式。
4、在公司明确通知不发放年终奖或者打折发放后,取证公司的相关通知。
经营之神杰克·韦尔奇曾说:
“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都是必要的,两者缺一不可。
我遇到过只给员工发奖章的老板,他认为多给钱是愚蠢的。
我认为这大错特错,金钱和精神鼓励应双管齐下。”
钱是抵御意外的底气,没有钱的谈理想,都是一种虚伪。
年终奖既是员工薪酬的调剂工具,也是公司对其一年业绩的肯定,更是来年工作的方向标,是公司发展的缩影。
年终奖,见一个人的价值,也见一个公司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