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利人之间,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分土地权属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按照“协商-政府调节-政府决定”的模式,对政府不予受理土地争议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邻关系制度在于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正常行驶所有权或使用权,实现物尽其用。不动产权利人只能要求相邻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比如采光权,相邻方建造的房屋能够达到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定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间,就应当视为为邻人提供了必要的便利。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涉及规范》,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应按照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以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凡能达到此标准的,不予赔偿。从城市发展角度来看,不允许自己的日照、采光利益发生任何影响,不利于城市发展,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通行权的理解。大陆法系,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所谓“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意见》从审判角度对通行权做了规定,大意是有条件另开通道,可以另开通道。该法对用水和排水的相邻关系也做了规定。
今天看案子看了一个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还有邻里排除妨碍的,还有打架的,这种案子我是看明白了,当事人的废话和抱怨特多,讲一大堆前因后果,历史旧事,为自己的行为找合理理由。但是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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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元宵,跟老公逛老街。
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
这句诗我是记住了哈哈哈哈
我博学多才的老公啊。
我定要好好温习古诗词,下次再战!
真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