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发展规律(六)



第六章:法定天下

我们之前已经说过,人类之所以为人,即:人类之所以超越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种成为绝对胜利者而拥有人性即道德,是因为人类能够在实践中实现由于能够稳定地使用和制造工具而拥有的剩余资源(剩余物质和剩余精神)而催生的额外欲望。然而在额外欲望的实现过程中,人们很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即:由于额外欲望在实现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权力意志,因此,人们很容易错误的人为:人性即道德的产生是权力意志的实现的直接结果,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

要弄清这个过程,我们要回到人性诞生之初,即:人类刚刚拥有稳定的剩余资源却还没有通过在现实中通过对剩余资源的利用(交换、使用等)而在人性中催生稳定的额外欲望的时候。当然,额外欲望与剩余资源在本质上是同时存在的,即:在人类拥有剩余资源的那一刻,额外欲望便诞生了,只是由于两者的“本生关系”,即:额外欲望的诞生必须以拥有剩余资源为基础,所以我们在形式上必须以剩余资源先于额外欲望而存在,这就跟现实中的“下层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道理———无论一个人其精神有多高尚,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即:至少能保证他活着的物质基础。因此,在那个时候,由于人类对剩余资源的利用是由额外欲望所决定的,而额外欲望在本质上是人类对大自然的其他物种的超越的产物,因此,额外欲望的实现必然不再是以大自然的其他物种或困难为对象,而是以人类自身为对象。也就是说,额外欲望的实现,是人类自身的一种自我战胜和自我超越的过程。当然,在人类欲望的实践过程中,自然欲望与额外欲望通常交错重叠,难解难分,尤其是在A点到B点和D点到A点这两个时期内,人类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是自然欲望(归真欲望),因此在此期间很容易让人产生“人类在实现欲望过程中没有额外欲望的实现的假象”,其实并非如此,只不过是这期间额外欲望的实现少于自然欲望(归真欲望)的实现的实践,并且由于额外欲望的实现过程是一种精神实践,因此,人们很容易把实践对象的组织性或“非人性”直接理解为非额外欲望的实现。

也就是说,无论额外欲望在人类整体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大,只要是属于额外欲望的实践,其实现的对象就必然是人类本身,而不再是大自然中的其他物种或困难。然而由于同一个时期中人类之中的所有个体,在整体上拥有着同等的额外欲望,而一切欲望的实现的本质都是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即:获得利益,即:建立在对“非我”对象的利益的掠夺之上的,这在人类自然欲望的实现中表现为对地球上其他物种和资源的掠夺。而由于额外欲望的实现对象为人类自身,即:人类之中的“非我”个体———他人的资源的掠夺,也就是说:额外欲望的实现,无论其获得的利益(资源)是大自然的直接产物还是人类的产品,都必须是从他人的劳动和生产中掠夺或剥削的,而并不是自己亲自生产或创造的。而由于每个同时期现实中的每个人在整体上拥有着同等的额外欲望,因为在额外欲望的实践过程中,人类便会出现超越自然一切矛盾的属于人类所独有的矛盾———由稳定的对同类的剥削和掠夺的欲望的实现而导致的“阶级矛盾”———这个矛盾从人类稳居食物链顶端进入原始社会那一刻就存在(当然,这种矛盾在人类人性中额外欲望发展到大于自然欲望的B之后才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人们通常很容易误以为在此之前人类内部没有阶级矛盾)。而额外欲望的实现的第一现实是:人类内部的自相残杀和互相掠夺,这种状况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的自我灭亡。然而,历史的现实确是:人类非但没有自我灭亡,反而越来越强大。因此,在这里,我们要知道:虽然额外欲望的直接实现是人类的自我掠夺和自相残杀,但催生额外欲望的本质因素是跟大自然中其他物种一样的生命的本能,也就是说:无论额外欲望实现的第一表现是什么,其整体的完全实现必须是遵从生命本能的规律———种族的存续、发展和壮大。

也就是说:当人们发现额外欲望以第一表现的形式(相互掠夺和残杀)来实现不符合人类种族的整体的存续、发展和壮大的时候,人们就会审视自己的行为,调整自身额外欲望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最大限度地甚至全部地实现自己的额外欲望对于自身来说是利益的最大化,但这对于作为自身额外欲望的实现的对象———非我的他人来说,却是利益的最大的损害。而人类能够成为绝对胜利者,是由于对工具的使用和制造,而工具的使用的最高形式,不仅仅是“工具是人类身体构造的延生”,即:工具打破了人类自身构造的限制,更是工具打破了人类的能动限制,即:将工具的范围延伸到了人类本身,即:人,才是人在世上最有效的工具。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额外欲望是自身所拥有的工具———他人的一种摧毁,也就是说:最大限度地地实现自身的额外欲望,虽然在短期内是有利的,但从长远看来,却是不利的。因此,要能够永恒地实现自身的额外欲望,人类在整体上实现额外欲望的方式从最初的第一表现形式———自相残杀和掠夺逐渐转变为互相合作。当然,自相残杀和掠夺与互相合作和利用是同时存在的,我们在此之所以会排出一个先后顺序,是因为维持生命的本能的对资源的需要使得人们在实现一切欲望(无论是额外欲望还是自然欲望)的时候的第一反应是“赤裸裸的获取”,而非其他合作或舍弃。因此,人类实现额外欲望的方式从“涸泽而渔”逐渐转变为“细水长流”。

而因为每个时期现实中的个人在整体上都拥有着同等的额外欲望,因此,要为了在整体上达到种族的存续、发展和壮大而实现互相合作和利用,人们就必须放弃部分自己的利益,即:克制自身部分的额外欲望。而这种克制,在最初诞生的时候,对于实力强者来说,是因为自身通过对利益的权衡之后主动克制的;对于实力弱者来说,虽然也是同样出于对利益的权衡,其第一动机却是迫于无奈的被动克制。这两种克制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不断实践并根植于基因,成为人类人性意志中的“约制意志”(与此意志相对的就是人类在额外欲望实践的第一表现形式中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的额外欲望而为所欲为的“自由意志”)。

因此,只有当约制意志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的现实实践中得以实现的时候,人类的整体利益才能够得到存续、发展和壮大,即:人类的人性、道德、精神、权力,即人类的绝对胜利者的地位才得以永恒地保持和延续。而额外欲望在现实中的体现为权力意志,而额外欲望的真正实现———整体的、持续的、永恒的,是建立在对额外欲望的克制的前提之上的;因此,权力意志的实现,同样必须是以对权力的克制,即“权力意志”的瓦解来实现的。这便是人性即道德的本质———通过对欲望的克制来实现权力的永恒,即:维持绝对胜利者的地位!也就是说:欲望的膨胀使人类成为胜利者,即使人类拥有成为人的基本条件;而对欲望的克制,则使人得以维持人的地位———永恒地保持人性和道德!因此,这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胜利者未必是道德者,但道德者却一定是胜利者!当然,还是要强调一句:成为胜利者是成为道德者的必要前提!

因此,人类在整个进化过程里额外欲望的实现过程中,约制意志是使得人之所以永恒地为人的本质因素。在A到B点之间,由于人类人性中的额外欲望所占的比例小于自然欲望的比例,因此,约制意志的表现在现实中还没有被系统地的提出来。而当人类历史发展过了B点之后,由于人类人性中的额外欲望大于自然欲望,也就是说:人类属于额外欲望的实现的行为多于自然欲望的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类在整体上对资源的获取从之前的主要从大自然中直接获取转变为主要从同类身上剥削和掠夺。也就是说,在整体上,人类社会的状况由于额外欲望的第一表现———自相残杀和互相掠夺,使得人类社会内部之中变得非常混乱。而由于我们之前说过的额外欲望的本质决定因素———生命的本能(在整体上表现为整个种族的存续、发展和壮大),因此,在人类进入在整体上由额外欲望决定人类行为的时代,约制意志的表现就必然会系统地被提出来,并作为强制性的规则要求每个人遵从。这些规则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礼仪、准则、教条、规矩和法律等等。而由于这些规则源于约制意志,其本身性质必然是强制性的,而又由于约制意志是额外欲望即权力意志的产物,而额外欲望和权力意志又随着人类的发展不断增加(在C点之前是如此),因此这些规则在实现过程中通常也必须是强制性的。而由于国家是额外欲望即权力意志的实现的最高产物,即:调节阶级矛盾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国家的法律是约制意志表现出来的规则之中最高、也是最有效的规则,即:法律是维护人性与道德的终极手段。这里需要简单的对法律的实现的终极力量———军事力量,进行简单的说明:军事力量(军队、警察等等)是人性额外欲望的必然产物,额外欲望的实现———对人类同类的剥削和掠夺,必然导致军事力量的诞生———军事力量是额外欲望在人类本身中最直接的体现:他具有“协助剥削”和“维持人类道德”双重性质。在A到B到C点之间的所有时期,由于人类整体人性中的额外欲望呈增长趋势,因此,军事力量的存在在整体上以“协助剥削”为主,“维持人类道德为辅”;而在C点到D点到A点之间的所有时期,军事力量的存在在整体上以“维持人类道德”为主,以“协助剥削”为辅。但无论其以怎样的主辅性质存在,军事力量始终是法律唯一有效的执行者,即:在整体上维护人类人性与道德的唯一有效的力量,而不是律师或法官———律师和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中介。

但由于人类科学和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人性中额外欲望的不断变化,因此,人类整体行为有额外欲望决定的比例也在不断变化,而法律是由额外欲望催生的约制意志的产物。因此,在空间上,即在某个具体的人类发展时期,法律具有“不可变性”,即:决不能允许“朝令夕改”的情况出现———变则乱;而在空间上,即从人类整体人性不断发展变化的角度来说,法律具有“必变性”,即:必须根据人性的变化而进行“变法”———不变则乱!也就是说:只有能够根据人性变化而正确的把握住法律的“守变规律”的政府,才能永恒地拥有天下———实现权力的永恒!

————————————2017.11.02 田玄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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