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销售额应当是全口径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货物及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简称“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仅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2017年11月19日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就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不再区分“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了。
结合《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之前按照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判断纳税人身份的做法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不会出现两个“500万”的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中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就是全口径的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