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涉及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等基本问题。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界定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是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基础。古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一直遵循家属所得的财物全部归家长”的古老原则,即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家庭财产集中由家长管理,家属没有私产,其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归家长所有。我国古代社会则有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之礼制要求,禁止未成年人拥有私有财产。但是,现代各国立法都明确赋予未成年人财产权,并在亲属法中就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包括:
1、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其中,关于赠与”的财产,无论财产来源是父母还是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都归子女所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之赠与除外。未成年子女由父母赠与的财产与由第三人赠与的财产事实上并无不同,但为杜绝少数父母滥用其在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管理权,骗取交易人信用的行为,可在父母处分该财产时加以程序上的限制,而不宜在财产的定性上区别对待。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接受遗赠、因时效取得、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物而取得的报酬以及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而获得的赔偿金,还包括用现金购买的财产。
2、因劳动、经营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一部分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未成年子女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无疑应当归该子女所有。否则,未成年子女应对外承担责任时,其债权人不能请求对其所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饰物及学习、工作用具等。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未成年人对其财产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应包括:
1、管理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负有同一注意义务,即应以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进行管理。父母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损害的,应进行赔偿;因此危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可构成亲权停止的理由。对于未成年子女无偿取得的财产,如赠与人、遗赠人明确声明限制父母行使管理权时,应尊重其意愿,对此部分财产,父母不享有管理权。
2、限制父母的收益权。因未成年子女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财产所有权归未成年子女,而收益若归父母,显然不符合所有权的基本理念,亦未贯彻子女最大利益”之原则。父母不能以自己承担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而使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收益。未成年子女财产之收益,可用于财产管理费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或在家庭生活困难时弥补家用,如有剩余仍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基于处分权决定着财产的命运,它是所有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能,我国法律明确,以“父母为了子女的利益才能处分其财产”为原则,限制父母的处分权。
(1)处分权之内容。此处的处分,应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如为取得未成年子女适当的保护及教养所需的费用所为的财产处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值而为的投资等。
(2)行使处分权应遵循的原则。父母行使处分权以父母为子女利益”才能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原则。是否为子女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如父母生活陷于穷困时,为取得未成年子女适当的生活、教育、职业培训费用而为的财产处分,是为子女利益;以未成年子女财产为自己清偿债务,或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质押、抵押、提供保证等,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益之一。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财产权的维护需要国家、社会及家庭的特别关注。就我国的国情而言,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不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财产的范围、保护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承认未成年人可依法拥有财产,并尊重其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样才能构建起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完整的法律生态。(以上内容摘编自相关文章)
雨检关工委“微信家长课堂”第十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