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家族财产与婚姻财产的隔离

财富背景

《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全国个人总体持有

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中国高净值人群在最近几年呈现快

速增长趋势且增长速度在加快,中国高净值人群掌握的私人可投资资产

的规模在不断膨胀。但是,对于如何更好地管理家族财富,中国人都在

学习的路上。

相当比例的高净值人群将企业当作自己的家,对家庭财产和企业财

产的隔离丝毫没有概念。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

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家里的钱往公司里转,公司账面不平便

让财务通过做账解决,通过做假账来掩盖业务流程的不合理等。对这部

分高净值人士而言,他们需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进行公私资产的严格区

分,同时也可通过保险等金融工具作为防火墙,同时信托也是不错的工具,

可避免企业风险累及家庭。

另外,家族资产与婚姻资产也需要隔离。除了高净值人士可能会遇

到婚姻财产与企业财产的隔离问题,他们的子女或者孙子女也有可能遇

到类似的问题,例如子女离婚时,对于父母赠送的财产,哪些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都值得关注。家族财产可能就因为一个

不经意的细节而发生巨大变化。资产隔离不到位,轻则离婚时人财两空,

重则影响家族事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某知名餐饮公司的例子就是前

车之鉴,夫妻之间对于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从一开始便盘根错节、难

以梳理,后来夫妻反目导致家族企业的迅速衰落。

当然也有相当成功的例子,2013年传媒大享摩尔同秦语的离婚案就

告诉人们怎样妥善地处理婚姻财产与家族财产的关系。从2013年6月摩

尔正式提出离婚,到二者于11月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只用了6分钟友好

的离婚谈判,便结束了长达14年的婚姻,同时对摩尔的新闻集团的股价

和运作没有造成影响。原因就在于摩尔正确地隔离了家族财产与婚姻财

产,使得二者泾渭分明,没有让离婚影响事业。

财富千千万,最终归家园。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婚姻也许只是两个

人的事情,但是对于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家族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婚姻

就不仅仅是婚烟。当财富积累到了一定阶段,必要的隔离才能筑起一道

坚实的“防火墙”,让婚姻和事业都能得到稳定的保障。

财富案例15:股票期权,另一方应该如何主张分配?

【案情回放】Sunny是一家房产公司的策划,长得清秀,人也善良,

但属于“月光族”,没有什么积蓄。秦天是这房产公司的市场部主管,

聪明能干,经过多年的打拼之后,有房有车。两个人接触之后,很快就

对彼此有了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秦天晋升为部门经理,

刚好公司马上要上市,为了不影响秦天的事业,Sunny只好换了份新的

工作。下半年,秦天得到了90万股股票期权。根据公司的期权计划,满

两年秦天就可行使期权总额的一半,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

考虑到自己近些年的事业顺风顺水,加之公司准备上市和上市后的

一两年都会十分忙碌,秦天决定向Sunny求婚,先成家。在Sunny生日

那天,秦天在家中亲手为Sumny准备了烛光晚餐并向她求婚,Sumny欣

然接受。秦天的父母对Sunny十分满意,并表示愿意在两人结婚之后出

资为他们买一套房子,但是那套房子在郊区,离两个人工作的地方有点远。

为了方便,秦天和Sunny商量由秦天出首付并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新

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

2010年6月6日,他们登记结婚了。不久Sunny发现自己怀孕,加

上秦天的工作很忙,秦天建议她干脆辞职在家。从此,Sunny在新房子

里过上了家庭主妇的生活。

怀胎十月后,Sunny生了个小公主。两口之家变成三个人的小家,

着实让两夫妻兴奋了好一阵子。不过随之而来的是辛劳,因为父母都在

外地,一出月子就只能靠自己带孩子,请的保姆又都不靠谱。

秦天的工作越来越忙,Sunny只能一个人带孩子,没几个月,Sunny

患上了腱鞘炎,还有产后抑郁症,常常一个人躲在房间里抹眼泪。秦天

也有他的难处,公司上市后表现一般,自己分管市场压力也很大。每天

都是策略分析会、投资人沟通会,还有团队每天的例会,一回到家根本

不想说话,倒头就睡。

孩子周岁以后,Sunny的产后抑郁症慢慢减轻了,就找了个适宜的

时机和秦天开诚布公地长聊,两人才发现彼此都忽略对方太久了,秦天

承诺以后会用心照顾Sunny和孩子。两人商量着把Sunny的父母接过来

帮忙照看孩子,秦天也会想办法少出差、早回家。

美好的生活重新开始了,Sunny照顾家里和孩子,并利用闲暇时间

进行小说创作,秦天继续在公司打拼。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美好,意外

的是2013年下半年秦天被调往北京,Sunmy和秦天的感情遭遇了最老套

的劫难,两地分居,一方外遇,感情破裂。

秦天像中了魔咒,拒不回家,只沉醉于新人的温柔乡中。绝望无奈

的Sumy只好提起了离婚诉讼,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夫妻二人共有银行存款420万元,其中秦天提供证据

证明有100万是结婚以前自己存下的。除此之外总共有房产三套,一套

是秦天婚前付全款购买的,一套是秦天的父母在婚后出全资购买并登记

在秦天名下的。还有一套是婚前秦天出首付贷款买的,房产证上写的是

秦天的名字,但是是由秦天和Sunny两人共同还贷。法院另查明秦天持

有90万股股票期权。

由于秦天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离婚。鉴于孩子未满2周岁,法

院判决孩子由Sunny抚养,同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但

由于股票期权尚未行权,因此法院并未处理。

“早就满足了行权条件,是被告有意不行权,这样不是转移夫妻共

同财产吗?”面对法院的判决,Sunny感到非常不公。于是,她找到了

佳和家事团队,以寻求帮助。我们律师建议她密切关注秦天的行权情

况,一旦行权则立即提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之诉。同时,我们也提醒

Sunny,如果当时有婚前协议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股权进行分配

的话,例如约定其中45万归属于Sunny ,现在就可以省去再次诉讼的烦恼。

离婚后,Sunny决定依靠自己,重新投入了工作,希望能让孩子过

上更好的日子。没想到不久后机会来了,她听说奉天再婚了,把家安在

一套新买的大别墅里。她知道素天现金不多,要买别墅应该得行使期权,

但这只是猜测。于是,Sunny找到我们团队的律师要求起诉,立案后申

请法院调查取证,经查询发现秦天果然在离婚后不久就把所有股票期权

以13元每股的价格行权了。

庭审中,秦天答辩称系争财产为其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断财产性质的标准是财产或

财产权利的取得时间。其被授予期权的时间是结婚前而不是在结婚后,

因此期权属于其个人婚前的财产性权益。而期权的行权又在离婚之后,

因此行权后的收益是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

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因

此,法院判定被告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并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判决的一周后,Sunny发表了此前创作的小说《酒罢凭栏意》

并获得了稿费20万元。

【法商解析】

1.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结合本案,420万元存款中,100万元是秦天的婚前个人财产,320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套房屋中,秦天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为秦天的婚前财产;秦天父母出全资购买赠与秦天且产

权登记为秦天的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属于秦天的

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天出首付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

由秦天和Sunny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由秦天和Sunny在离婚时协议

处理,如果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

方即秦天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秦天的个人债务。秦天和Sunny婚后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由秦天对Sunny进行补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

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

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换言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

得的收益,或者已经签订了出版(转让、许可)合同,确定可以取得的

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Sunny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

作了小说《酒罢凭栏意》,但由于在离婚后才发表,不属于“已经明确

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离婚前发表,

哪怕稿酬是在离婚后才取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

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咨

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秦天父母在秦天婚后出资购买赠送给秦天夫妻的房屋,

由于产权登记在秦天名下,按照前述规定,应该视为对秦天个人的赠与,

属于秦天个人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秦天的父母与Sumny的父母共同出

资购买的,即便产权登记在秦天或者Sunny一方的名下,也可以认定为

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配偶有股票期权,自己应该如何做好财产规划?

股票期权和一般的财产不同,并不属于已经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配偶,应做好规划。

(1)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大于法定。

前文关于行权后的收益归属的讨论是在法定财产制的条件下,但是

双方协议可以改变财产性质,因此,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或者结婚后

缔结婚内协议都是可行的方式。当然,其前提是双方能就婚前及婚后财

产的属性达成一致。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因此Sunny可以与秦天约定他们的财产怎么分配,如婚

前以及婚内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部分均为个人财产,也可以约定收入

的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个人财产。所以,Sunny可以与秦天

约定对于这90万股权行权的收益分配方式。

(2)清楚配偶的收入及股权激励计划,并保留相关凭证。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期权行权都有一定条件,不一定能获得并实现,

但一经执行,将意味着较大的经济收益。配偶若对激励计划不清楚或没

有证据,将难以主张,因此建议保留好证据。同时,若离婚时尚未行权

则建议协商解决。因此,Sunmy可以向秦天的公司了解秦天行权的条件

和时间,并作为证据保留。

【法商智慧】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为了激发员工尤其是高管的工作积极性,股票期权越来越多地为公

司采用。2015年和股票期权有关的典型案例应该就是刘强东的薪酬计划,

股票期权也被关心奶茶妹妹的专家们详细地普法了。

在本案中,Sunny和秦天两人之间的财产分割的主要焦点也是Sunny

能否分得秦天90万股股票期权所带来的利益。

股票期权是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之后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

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上市公司

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

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

的期限里(如5年),按照该授权日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即固定的

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

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格是多少,就可得到期

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

那么,股票期权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制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法

条规定,湿调”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润的利益”

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权期取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制,关使是看股票期

权的利益在离婚时是否可以确定。

如果夫妻离婚时,秦天的股票期权已经行使,那么针对已经行使的

该部分股票期权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此时离婚时Sunny是可以主张的。

如果秦天持有的股票期权在离婚时没有行使,那么股票期权的价值就无

法确定,因此该利益就属于不确定利益,Summy在离婚时是不可分割的。

在实践中,我国法院目前对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制采取以下做法。首

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分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股票期权是可期待的权利,并未在现实中产生确定的利益,所以,法院

通常不会处理这样没有实际价值或者难以确定利益的可期待权利,而是

让当事人在股票期权价值确定时,再另行提起诉讼。故本案中,法院在

一开始没有处理秦天的90万股股票期权,而是当Sunmy找到证据证明秦

天行使了股票期权后,再予以受理。另外,对于离婚之前已经行使的股

票期权,可以确定价值,就以均分的原则予以分割。

因此,建议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的分配方式。

另外,Sumny应关注秦天的股票期权行使情况。Summy可以向秦天所

在的公司了解秦天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的时间,或者当发现

秦天有很大可能行使期权之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股票期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另一方而言风险还在于无法掌

控行权的时间以及行权后的收益。因此,能掌握证据则起诉分割,无法

通过诉讼处理的则通过协议确定补偿款。

财富案例16:白手起家,槽糖之妻如何守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放】张军是个农村娃,父母都没有什么文化,希望张军能

够考个好大学,到城里工作,不再干种田的活。张军十分争气,考取了

杭州的一所大学,毕业后在杭州找了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后来,张军认

识了杭州姑娘吴燕萍,吴燕萍家庭条件比较优越,没有嫌弃张军来自农村,

觉得张军这个人老实,肯吃苦,有上进心,和张军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起初,吴燕萍的父母极力反对,觉得张军连在杭州郊区买套房子的首付

都付不起。但是,情人眼中出西施,吴燕萍心里十分喜欢张军,父母越

是反对,吴燕萍反而越要和张军在一起。

随着了解的加深,吴燕萍的父母慢慢发现张军确实是蛮好的一个小

伙子,懂礼貌、做事认真、肯吃苦,慢慢地开始接纳张军了。再后来发

生了一件事,把吴燕萍的父母深深地感动了,最终同意了婚事。原来,

张军的父母从农村来到杭州,拿了借来的钱给张军,让他娶姑娘先买房子,

借来的钱是让他把房子的首付给付了。

张军用这钱买了套婚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之后张军和吴燕萍便

结了婚,终于过上小两口的日子了。张军是一家网络公司的程序员,而

吴燕萍做的是文职工作,两个人的收入加在一起,日子过得也还算不错。

但是吴燕萍的很多同学都嫁了有钱人,小姐妹聚在一起的时候,大家总

是讨论买名牌包包、高档化妆品和出国旅游的事。吴燕萍其实并没有太

在意,但是张军却很自卑,他觉得是自己没有什么本事,没有让燕萍和

她们一样,穿名牌衣服,用高档化妆品。渐渐地,每次燕萍和小姐妹一

块出去后回来,张军便显得不高兴,燕萍问他是怎么了,张军也不讲。

张军一直希望能赚大钱,让燕萍过上好日子,让燕萍的父母对其另

眼相看,就寻思着自己创业。正好几个自己大学时期比较要好的兄弟在

合作创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前他们让张军一起创业,张军总觉得风

险太大,但是张军这次想好了,要试试看,便主动打电话给这几个兄弟

要求入伙。

张军的兄弟知道张军的情况,没考虑太久就同意了张军的人伙要求。

张军将要辞职入伙的事情告诉燕萍之后,燕萍极力反对,她认为张军没

有什么自主创业的经历,风险太大,万一失败,好不容易接下的积蓄都

没了该怎么办。

张军自然不会放弃这个大好机会。一段时间后,吴燕苹见张军态度

很坚决,也知道张军是为了家庭,又考虑到张军的这几个兄弟都是张军

以前的大学同学,很靠得住,便让步了。张军加入的时候,企业没赚什

么钱。几年以后,他们的品牌在当地做出了名气,生意也越做越好,张

军也升级当了爸爸,用赚来的钱买了一辆十几万的车。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张军觉得马上能让燕萍过上好日子的

时候,合伙企业就因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而被判决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

产品,还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眼看着就要成功的事业,就这样跌

到了谷底。

历经艰苦与磨炼,张军花了好长时间才从阴影中走出来,深刻地检

讨了自己,重新设计产品的商标并申请注册,开始了新的生产。

又过了两年,企业的生意有了起色,富起来的张军慢慢变得和以前

不一样了,总是买一些高档的烟酒,车子也从原来的10万元左右,换成

了宝马。他常说以前辛辛苦苦那么多年,现在该是享受的时候了,所以

常常出入一些高档的私人会所,后来燕萍发现他的身上总是有一股香水

的味道。燕萍对此有些反感,但是觉得这么多年的煎熬,张军终于达成

了自己的梦想,成了一个有钱人,而且做生意要应酬,也属于身不由己。

况且,张军也经常给自己买很多很多东西,化妆品、衣服、补品等,也

就没有多疑心。

直到有一天,她的一个好姐妹告诉自己张军整天和不同的女人在一

起,燕萍一开始根本不相信,直到有一天晚上,在马路边看见张军与

个女人在车子里亲热。燕萍立马冲过去,给了张军一个耳光,一个人哭

着跑回了家。

张军回到家之后,就跟燕萍说要离婚。万念俱灰的燕萍说什么也不

同意协议离婚,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商解析】

1.倘若张军与吴燕萍离婚,该婚房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

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

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本案,该房屋是由张军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

并向银行贷款,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但婚后是由张军和吴燕萍共同还贷,

如果两人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将此房屋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军)

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产权登记一方(张军)的个人债务,共同还

贷的款项以及该套房屋的增值部分,由张军对吴燕萍进行补偿。

2.张军作为合伙人应当怎样承担合伙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

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

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

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

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

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结合本案,从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来讲,张军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

带责任。从合伙人内部来看,张军按照合伙协议承担按份责任,由于张

军当初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投资的,那么就应当以家庭的共有财产承担,

而不是以张军的个人财产承担。

【法商智慧】创业一代如何守护财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经历了财富的爆发性增长。从解决温饱问题

到创造巨额的财富,过程中充满了创业的艰辛,也到处都是风险。但是

创富之后,却可能带来心态和家庭关系的重大变化。如何与财富相处,

是中国人应该学习的课程。本案中张军就是一个例子。

对于张军和吴燕萍,他们失败的财富管理能给我们什么借鉴吗?

1.学会和财富相处,珍惜家庭和感情。

古语云“良田万顷,日食一升;大厦千间,夜眠八尺。”人的需求

是有限的,不要过于贪图钱财。财富不是坏事,但是财富只是服务于家

庭和社会,为了追求财富而破坏了感情或者有了财富之后抛弃感情,属

于舍本逐末,更让自己为财富所奴役。

2.加果张军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吴燕萍则可以提起离婚损

害赔偿。

最终离婚,那么吴燕萍应当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

时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婚姻

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军如果存在

方他人同居的现象,吴燕律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需要大量其他

各观证据予以辅助,如照片及视频资料、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

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的证明,左右邻居的证人证言,过

错方的“悔过书”“过错书”等等。

3.对于张军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吴燕萍可以怎么分?

在本案例中,张军是以他与吴燕萍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是仅有

张军参与经营,吴燕萍不参与经营。如果二人能够协商一致,将张军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吴燕萍时,合伙企业中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张军夫妻双方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吴燕

萍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张军夫妻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以张

军名义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吴燕萍,但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法院可以对转让财产份额所

得的价款,按照张军夫妻双方协商的合伙财产分配份额进行处理;如果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张军夫妻之间互相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

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法院可以在退伙或者退还部

分财产份额的范围内对张军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其他合伙人

既不同意张军夫妻之间互相转让财产份额,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

同意该张军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吴燕萍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一方参与经营,另一方不参与经营的,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合伙

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就难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进行举证,在离婚财产分

割时容易处于被动弱势。因此,涉及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需要在专业

人士的帮助下,合理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不至于遭遇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4.合伙企业的风险较大,无法实现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隔离,

应谨慎采用。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张军用家庭财产出资且合

伙企业的收入也用于家庭开支,一旦企业运营出现问题将对家庭资产造

成很大威胁。建议注册企业时谨慎选择合伙企业,当然有限合伙例外。

《圣经》中有句话叫“富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孔还难”,多少说

明了西方人对财富的价值观。至于中国人的财富观,古人已经给我们提

出了一个希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富起来的中国人,先从

善待家人做起吧。

【法商技巧】企业资产隔离有什么秘?

据统计,我国高净值人群平均年龄为40多岁,不仅国内资产庞大而

且大多有海外资产,企业主占很重要的比例。对于他们来说,如何将自

已的资产进行双重隔离,安全管理并有序传承就成为重中之重。

财富灭失大抵源于以下风险:创业失败、投资失败、政策影响、婚

姻风险、子女挥霍以及生命风险等。本章谈及隔离,主要涉及公司资产

与家族资产隔离、婚姻资产与个人资产隔离。公司资产与家族资产混同

的法律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出资人一旦出资完毕,即丧失该

出资的所有权而换取了公司的股权。公司以上述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

只能通过股东会形成公司意志,做出公司决议。

(2)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

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但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家业、企业财产混同,股东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

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公司的财产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只有

公司才能处置自己的财产。股东个人不能处分公司财产成为自己的财产,

否则就有犯罪的嫌疑。

因此,对于企业家来说,应建立企业治理法律风险制度体系,规范

企业财务制度。

婚烟关好面又脆弱,婚烟经营不普很可能会使财产缩水一半,对个

人财产影响很大。若在结婚时不做财产规划,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就面

临人财两空的局面。我们建议提前预估风险,尽早筹划,把可能产生的

损失降到最低。

婚前个人财产有可能在婚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的银

行存款在婚后将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无法区分属性。婚前购买的房屋

在婚后出售,售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财产再购买房产,新买的房屋就是婚

前财产和婚后房产的组合等。

另外,在婚姻中,个人财产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直接隐瞒。

配偶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票等直接隐瞒,使其不计入

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转移银行存款。以各种形式将银行账户的存款转至他人名下,

导致离婚时无银行存款可分。

(2)变卖资产。私自将资产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避免配偶分

割资产。

(3)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

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但该财产实际

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使得配偶无法分割到财产。

针对这些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增强风险意识,合理安排财产登记状况。平时要多与配偶沟通,

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必要时记下对方的银行账号、房产具体位置等资

产的详细信息。家庭资产不宜登记在一人名下,尤其不应登记在企业主

名下,应分散风险。

(2)合理进行夫妻财产约定,避免争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据此,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对财产的属性进行明确,避免

争议也能规避风险。

(3)运用家族信托工具,为家庭成员购买合适的人寿保险。信托资

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因此具有隔离功能,这几年国内家族信托已经

起步并有不少成功案例。同时,购买人寿保险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

要的调整,如男方可能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也可能是主要的风险来

源,建议将其作为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可最大限度地规避债务风险,

又能弥补因其发生保险事故而给家庭经济造成的损失。

(4)必要时提起婚内分财之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有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

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

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诉,

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保护家庭资产。

无隔离不财富,无论是企业经营中的资产隔离,或是婚姻经营中的

资产保护,隔离都是财富管理传承规划的第一步。

【法商问答】

1.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何时为一方个人财产?何时为夫妻

共同财产?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相关处理方式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

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

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判断房屋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出资

人的意愿、出资份额和房产登记状况为关键因素。

2.夫妻双方是否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

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

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相负有扶养义务,当一方出现

需要另一方扶养的情形时,如因意外事件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应当履

行扶养义务。如对方不主动履行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也可以主动要求

对方支付扶养费。

3.一方婚前购买的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等在婚后共同生活中

消耗的,离婚时能否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

离婚时一方提出抵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

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

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一方婚前购买的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等,如在婚后共同生

活中消耗,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在现实生活中,依据民间习俗,

女方通常会购置上述物品作为嫁妆,但由于属于消耗品,且用于婚后共

同生活,离婚时不能主张补偿。

4.双方签订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何时生效?尚未离婚

时一方反悔,法院如何处理?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离婚后生效,即附条件的合同

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它该财产分制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法院就会认定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

当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又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反悔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

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何时形成抚养和赡养的关系?

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祖孙或兄弟姐妹之间会形成抚养和赡养

的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邦

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

无动除养的相受碍、外温交母,有赔养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

负推能力的兄、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

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当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健在时,祖孙或兄弟姐妹之间不会形成

抚养和赡养关系;当生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时,祖孙或兄弟姐

妹之间才可能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房改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

名下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

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

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

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因此,只能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不能将该房屋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实践中,随着我国房地产制度的改革,这类纠纷

正逐渐减少。

7.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两种特殊的例外情形。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

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

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8.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双方共同偿还;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

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

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无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也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

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生存一

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是就“死者的个人财产”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9.家庭纠纷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风险?

(1)家庭股东滥用权力导致公司失控: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权力

监督制度,导致实际经营者滥用权力,如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等。

(2)婚姻危机导致股权分割:会引起股权结构变化,严重时可能产

生公司经营危机。

(3)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影响债权人利益:在家族企业中,公司投资

者常常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家,混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

资产混同的情况,甚至随意处分公司资产。该处分行为无效,且易引发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

(4)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在家族企业中,具有亲缘关系的股东更容

易相互结盟而形成一个小团体,该团体持有公司较大股权而掌控公司的

经营权、管理权和决策权等。利益集团一旦产生,非家族成员股东的权

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都会被剥夺,导致

公司内部出现纠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0.隔离家族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隔离家族财产与家庭财产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四类。

第一,约定夫妻资产权属,就家庭重要资产进行策略性、保护性的

分割和隔离,这样即使一方个人资产受到威胁,也不至于影响另一方的

资产安全;

第二,通过代际传承将资产延续给子孙后代,常见的形式有赠与、

遗嘱继承等;

第三,通过保险、信托等金融手段进行资产风险的隔离处置;

第四,通过设立慈善基金会,在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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