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吃5次自助餐偷带出4万多食品属于盗窃,建议追究刑责!
文/肥猪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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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34岁的温女士吃自助餐,218一位,女的吃5顿儿,竟然吃出4万多的钱来。
本来自助餐218 一位,您甩开腮帮子,随便造,店家绝无二话,不会说你太能吃,吃一半给您轰出去,不会干这事儿。
说到这儿,我想说一个我的个人理解啊,估计有的人可能觉得自助餐218一位比较贵。这个这得看在哪儿,如果在北上广深,精致日料,218的算是相对便宜的了,甚至是贼便宜的了。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北上广深218一位的精致日料自助餐,几乎是啥也没有,太贵的食材,您是吃不到的。
这女的吃的自助餐是在贵阳,因为是在贵阳,因此说218一位的自助餐,还真能吃到不少好东西。就因为相对而言便宜,因此才有红酒鹅肝刺身,安格斯雪花小牛排,甜虾刺身等等。如果在京,或者是在沪深,你这个价位,大体,是吃不到这些相对贵的食材的。
自助餐一般是两种吃法,第一种是所有吃的喝的都摆在那儿,有多少种就摆多少种,少则四五十种,多则二三百种,您随便选随便吃,但是不能浪费不能外带,就在这吃,你吃多少都没关系。
第二种是日餐的自助餐,比如这女的吃的这种,日餐的自助餐一般只有几种可以自己去盛的蔬菜沙拉,甜芸豆甜绿豆和冰淇淋等,其他的全部现做。日餐的自助餐一般而言都是有个菜单,也是一二百种菜,既然是自助餐,在您的权限之内,您随便点,点好了后厨给您加工。但是,不可以浪费,而且自助餐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有一个行规,也就是规矩规则,那就是店内随便吃,但是不可以打包,不可以外带。
一般而言,日餐自助餐的结账系统,它也是按着点餐结账的,比如说我去吃,北京的一般的日餐,598一位的,好像是我花了598吃顿饭,看着挺贵是吧?可是一结账的账单显示,可能我吃了1500甚至更多,但是,既然是自助餐吗,你吃了8500也只需要付598即可。前提是,在你能点餐的权限之内,你随便吃随便点,但是绝不可以浪费。而且说白了,我的个人素养,我自己也不允许我浪费。
说句实话啊,因为日料的食材大多数都比较贵,因此才要现加工,比如甜虾,那是一种相对贵的食材,他不可能摆在大厅供食客自选扒拉来扒拉去。包括神户牛肉,包括烤鳗鱼等等,这些食材都比较贵,店家也是精心保存的。只要你点了,店家就给你做,但不是在大厅内供食客自己乱抢。
因为有结账系统,因此才能统计出来,这女的吃5次自助餐能吃出4万多块钱来。如果是中式自助餐,所有吃的都摆在那儿,您自己随便盛,那就无法统计一个人到底吃了多少钱了。
自助餐自助餐,能吃没关系,您一顿当场吃8万块钱的,那是您的本事。但是如果您点完了不吃,或者是点完了吃不了,那就是浪费,那就必须按价付费。我觉得这个,没任何问题吧?
而最近发生的这个贵阳丑闻自助餐的这位34岁的温女士就是,她其实每一次都吃的不多,但是点得多。她吃不完,但是她都偷偷带走了,这叫有备而来,其实就是来偷,我认为属于盗窃。如果是我,我不会和这家餐厅似的要她补齐差价,也就是要她把吃的4万多块钱补齐即可,我要起诉她盗窃。各位,盗窃4万多啊。
根据法条:盗窃4万元多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是个什么概念?根据《刑法》,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这女的被起诉,您琢磨琢磨,她还是要求返还几万块钱的事儿吗?她得去踩几年缝纫机了。常规啊,既不是3年,也不会是10年,应该是5-7年。
根据法条,什么叫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各位觉得,这女的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顿自助餐,自己花218,点了上万块钱吃的。其实自己吃不了,但是有备而来,来的时候就带着各种打包的餐盒塑料袋,都偷偷打包了,这不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吗?不就是盗窃吗?
这位温姓女士今年才34岁啊,按说是女人最好的年龄啊,要钱有钱要颜有颜,按说不至于干这种事儿?但是,她却干了。这女干的最疯狂的一次是只吃一份,偷偷打包了59份,这不就是偷吗?就是盗窃。而且有一次点单过万,她要能吃也成。
我看新闻说,这女的愿意再补5次的钱,这女的意思是我吃了一份,带走也就是打包一份,我可以把带走的补上。因为吃了5次吗,因此我可以再补5次的钱。218X5=1090,我可以再补1000多块钱。
事实上,这也就证实了这女的偷偷打包的行为是确定无疑的,确有其事,这个没任何之疑问。因此我认为,应该按着盗窃罪起诉这位34岁的温女士。该入刑入刑,该蹬缝纫机蹬缝纫机,别在这磨磨唧唧的我再补一份,您还是里面补去吧,而且不光蹬缝纫机,还得有罚金呢。
据称啊,相关立案人员表示,此案目前先走“诉前调解”。对此,我很无语,真的。别调解了,调什么解啊,重新立案吧,刑事附带民事。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事发经过,店老板说店内人员都觉得一女的特能吃,但是也没在意。一般的客人来此自助,常规点餐1000多,这都非常之正常。但是这女的不是,她有一次点餐过万。因为客人多,而且是卡座,而且此女每一次都是选择最里面的位置,说白了就是服务员最看不到的地儿。而店内服务员也很忙,不可能老盯着哪位顾客。因此这位34岁的温女士才有盗窃的机会。吃一份,打包59分就是这么来的。
因为感觉她太能吃了,因此店老板才看的监控回放,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才知道原来不是她吃了,而是通通打包带走了,这就是事发经过。
总而言之,我个人主张追究此女之刑责,既然你做了,你就得承担你干的事儿的严重后果。各位怎么看这件事儿?也说说您的看法吧?
就到这儿,感谢大家!
肥猪满圈老李
20042023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