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向主张面对婚姻,女孩子必须比男孩子更谨慎,且须慎之又慎。
案例一:今天又接待了一个咨询离婚的当事人。女性,93年,婚龄一年半,孩子两岁。男方属龙,不过不是88年的龙,是76年。结婚前女方名下有一辆宝马X1,离婚时女方名下有银行贷款35万。
她说她谈恋爱时被骗了,根本不知道男的在老家有妻子,直到怀孕了男的才说不能领证,怀孕月份大了,不能引产,办不了准生证,硬生生生了小孩却又上不了户口,结果现在小孩户口上在姑姑家,与姑姑的关系登记的是母女。想离婚了,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有苦无处说。
这是太老实的。
案例二:去年办的一个离婚纠纷,女方是城里人,家中独女,90后,正当职业,收入颇丰,彼时有个男朋友是公务员,房车皆备,因为网络认识一个男的,甜言蜜语,恩爱无间,不顾家人反对和男朋友分手,嫁入偏僻的小村落(偏到什么地步,开庭的时候开车从高速到省道到县道再到正在修的乡道越开越慌才找到法庭),辞去工作窝在家中带小孩,婚后才知男的穷到只剩一张嘴,夸夸其谈(当着法官的面说我就是没钱,破车一辆也因为酒驾被扣了,我车技很好的,酒驾从来没有出过事的,哦对了,这破车一辆还是女方婚前财产),不事生产,每天不是钓鱼就是喝酒,花销全靠女方刷信用卡,哄骗女方贷款信用卡分期,到起诉离婚时卡债70万吧。第一次接待女方时我几乎怀疑她身体和精神是否正常,毕竟瘦骨嶙峋目光呆滞。
很雷同的两个案例吧。因为这不是个案。我还接待过老公赌博欠了一屁股债的,在外面养小三欠钱硬要妻子卖房子的,眼高手低注册了很多公司融资要妻子担保的。如此种种,婚姻真是比赌博更需要运气啊。
当然,这种运气男生也需要。
案例三:有个男生通过妹妹来找我咨询,没有领结婚证,结婚办酒当天女方就离开家了,没有共同生活,为了结婚,彩礼花了10万,酒席花了十几万,还给女方转了30万买了一辆车,这钱能要回来吗?
果断告诉他,起诉!结果法官也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啊,调解吧。五十多万花出去,拿回来20万。
案例二:男生,结婚了之后待女生如珍如宝,想家?那就常回娘家住。生病了?叫我妈去照顾你。怀孕了?那可真是普天同庆啊。可惜晴天霹雳,医生说了,女方心脏有病不能怀孕,否则大小都保不住。男方怪媒人怎么不说清楚,媒人怪女方父母隐瞒,女方父母干脆耍赖,不知道女儿有病啊。好吧,离婚吧,领了离婚证,却咽不下这口气,能不能告她骗婚?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两个案子也很像,对吧?但是结果未必一样。
自2001年修订《婚姻法》以来,十几年时间,先后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一个司法解释补充规定,2018年还发布了一个针对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每一次都引发重大社会反响。将上述几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条稍举一二。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的这场豪赌中,愿你们都能稳赢不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