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沈光平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目的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在于获得以下保险保障、福利:(1)养老保险,累计交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就诊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3)失业保险,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期间能领取失业金。(4)工伤保险,在工作中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等,能获得物质帮助。(5)生育保险,在怀孕和分娩期间,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或“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没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签署“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等文件表明不愿购买社会保险,表面上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违法,故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