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指挥棒,是决定干部能上能下的标尺。在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时,应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新要求,不断优化指标体系的构成,加大对干部遵守党内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党建责任、推进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要事项的考核。各地区各领域还应结合实际,强化问题意识,制定出体现自身工作要求的干部评价指标。针对当前部分干部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问题,把敢于担当、攻坚克难作为重要的用人导向,大胆选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加大对懒散庸混的干部的惩戒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作用,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特征。6月26日政治局会议特别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重点抓好三方面制度建设:一是激励制度。通过选准用好新时期党和群众需要的干部,强化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引导广大干部想干事、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让越来越多的干部积极投身到推进“四个全面”伟大进程中去。二是惩戒制度。及时调整和处理四类干部,即政治上不守规矩的干部,廉洁上不干净的干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工作能力不够的干部、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增强执纪权威,使制度刚性运行。三是问责制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干部,不仅要追究干部本人责任,而且要追究负责提名、提拔、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领导的责任,为减少“问题干部”出现概率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坚持依规依法实施。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标准要明晰,制度要严格,实施要规范。在推进干部能下工作中,防止一些人借口调整干部打击报复、排除异己。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公务员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的正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允许拟受处理的干部陈述、申述,由法定机构进行复议、仲裁。即便是受到处理的干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也应跟上,也应给予必要的关心,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或安排到能够发挥相应作用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