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数”、“估算”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所以现行教材中占比较重,“估数”简单,“估算”次之,最麻烦的莫过于“估算比”,变数较大,不仅要进行“估算数”比“标准数”,而且必须进行第二次的“实际数”与“估算数”相比,从而“传递比较”得出“实际数”与“标准数”的大小,只进行第一次,没有第二次的“传递比较”,结论无意义。
案例:数学人教版三年级上册六单元《多位数乘一位数》例7,是一道先算后比的题目。
对于类似题目,可以精算比,可以估算比。如果用“估算比”是需要二次比较的,否则结果不确定。
为什么呢?简单的说,因为我们估算一次比较,只是比了“估算数”而不是“实际数”与“标准数”的大小,而“估算数”可能“估大”也可能“估小”,只能看出与“标准数”接近与否。
而“估算”有“估大”和“估小”两种情况,再去“比”又会衍生出“估大大了”、“估小大了”、“估小小了”和“估大小了”四种情况,其中的“估大大了”和“估小小了”因不符合“不等式的传递性”,无法作为判断依据。
这样一来,有的题目就不适合“估算比”:举例来说,上述例题中,把“总人数”“29”人换成“32”人,32✘8在估算时,32估成30(估小了),得数约等于240,240<250(第一次比较,表面看够了),但实际数(256)比240要大,有没有大过250无法直接确定(无法二次比较,这个估算无意义,而且第一次比较的结论是错的,事实正好相反)。
如果把32估成“40”,那么32✘8约等于320,320<250(第一次比较,不够),继续比,实际数比320小,但有没有小过250也不确定(无法进行第二次比较),所以这个第一次比较尽管结论正确,但第二次“传递比较”无法通过,这个结论同样无意义。
也就是说“32✘8”在这儿(标准数为250时)如果“估小”,会出现“估小小了”(第一次比)“不一定小”(第二次比);如果“估大”,则又会出现“估大大了”(第一次比)“不一定大”(第二次比)俩种无解局面,所以如果是“32✘8”,本题无法选择“估算比”,只能“精算”(原因是实际得数(256)和标准数(250)相差太小。
本例题原题为“29✘8”,这个可以“估算比”,具体如下:29约等于30(估),“29✘8”约等于240(算),240<250(第一次比),实际数比240小(第二次比),所以也一定比250小(传递比较)。这个结论正确而且有意义。
“估算比”有四种情况“估大(估)小了(一比)一定小(二比)”、“估大大了不一定大(无意义)”、“估小大了一定大”、“估小小了不一定小(无意义)”,这四种情况中,有俩种因为不符合“不等式的传递性”,第一次比较结论无意义,无法作出判断,所以我们“估算比”必须进行“二次传递比较”,才能知道我们的结论是否正确,否则要么调整估算方法(估大改估小,估小改估大),要么本题目不适合估算,调整为“精算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