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嘉定区某镇政府依规定核对低保复审家庭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及和家庭财产财产情况。
在核对中,镇政府发现,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显示,低保户易某的家庭存款总额为70289元,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达35140.26元。
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该家庭经济状况已经超出低保标准线,依法应退出低保。
当月,镇政府通过村委救助干部告知易某《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结果,告知其由于复审经济核查出财产超标,故将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并向其送达了《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
村干部还告知其可以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并就申诉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由于易某并没有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材料和相关佐证证据,镇政府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从2020年11月起停止易某家庭的低保金,并出具《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然而,易某却对此不服,认为“我账户内的钱款并非工资收入,也非他人赠与,而是从别处借款用于归还母亲住院的欠款,所以不应停掉我的低保。”
对此,易某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复议机关会如何审查呢?
一、取消易某低保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全面取证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本案中,镇政府为定期复核低保家庭情况,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报告显示易某人均货币财产超出《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镇政府于是立即就申请人存款超标问题开展调查工作。
易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钱是借来的”,故镇政府对申请人主张账户内钱款系用于偿还欠款的过账资金的事实不予采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否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程序合法规范吗?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停止易某低保的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规范,如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曾采用多种方式告知易某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出《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通过村委救助干部督促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最大可能的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复议机关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对其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小芝评述:停止低保待遇是一项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此类行政行为尤其要注意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本案中,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出具了《事先告知书》,并给予易某3天时间提出陈述和申辩,由于易某未在3日内提供申诉材料,镇政府据此作出停止低保待遇的行政决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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