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量的决定
商品的价值包括质的规定与量的规定两个方面。价值的质的规定回答的是价值的实体是什么,价值的量的规定则回答价值的大小由什么决定和怎样决定。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量是由劳动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劳动量则按照劳动时间来计量。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劳动力的正常性质,即“劳动力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在该专业占统治地位的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这种劳动力必须以通常的平均的紧张程度,以社会上通常的强度来耗费”。它意味着形成价值量的劳动力和生产条件都必须具有正常的性质。
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劳动生产率水平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越多,生产每件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劳动生产率指的是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的效率。它的高低可以用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来测量,也可以用单位商品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测量。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
商品的价值量同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有密切的关系。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的一般劳动者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劳动等于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也就是说,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在相同的劳动时间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不是商品生产者自觉计算出来的,而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