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陆兴国,男,汉族,出生日,1969年4月28日。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联西村陆家宅12号联系电话15921038499。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宝林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信公工2018一8《答复告知书》。
请求二,被申请人重新提供一份《南大地区集体土地上居农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6月13日分别收到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宝山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的《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具体补偿方案》,《沪(宝)征地房具补方(2017)第006号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通知》。
得知《南大综合整治改造一期c块》(联西村申请人所属土地及地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信息,也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督促征收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保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公平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等,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南大地区集体土地上居农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2018年1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 发出编号:信公告延2018一8。《告知书》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十五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2018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2018一8《告知书》得知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未制作、未获取,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理由一:沪府发[2011]75号文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的规定。
第五条,(补偿主体实施部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理由二: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对区规土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定土资法[2011J1096号
第七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除《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二)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
(三)易地建房用地坐落位置(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安置房屋中期房的数量和预计交房时间,
(五)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费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有关费用标准。
(六)委托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名称。
理由三,申请人主持补偿方案的讨论。
宝山规土局及宝山建设用地事务所集在南大指挥部设立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2014年4月21日召开了会议听取并同意关于《南大地区集体土地上居农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理由四:不公开是违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有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宝山区规土局作为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应当主动掌握征收拆迁等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其相关材料也应该确定有职能部门进行保存。
综上所述,宝山区规土局隐瞒《南大地区集体土地上居农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宝山区规土局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无可推卸的职责。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范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贵单位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告知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请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此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申请人:陆兴国
2018年2月25日
附
本行政复议书副本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答复告知书》编号:信公2018一8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