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直是刑法上的难题。近来,社会上出现许多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或许会产生某种疑惑。这篇指导案例,从正当防卫起因条件、防卫限度及对正当防卫进行防卫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正当防卫具有很大帮助。
在本题中,防卫的对象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患者因为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犯罪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制造的危险,就不能进行防卫。精神病人正在进行的法益侵害行为,在客观层面也是法益侵害事实,也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时,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进行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在特殊防卫中,防卫的行为重于侵害行为,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李某适用铁管造成刘甲重伤后来致死的行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刘乙面对李某对刘甲的防卫进行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刘乙将李某打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案情及分析如下:
案情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窗纱,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想救刘甲。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为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声“我是刘乙”就昏了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 ”。于是二人回屋。两个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刘乙都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遂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死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事实一,杜某推了正在持刀“劫道”的精神病患者刘甲一把,造成刘甲轻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事实侵害的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事实五和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合法侵害,而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的正当防卫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李某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罪过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对于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丝袜昂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