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婚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让许多人忧心忡忡的问题,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各种闪婚、闪离、早婚、盲目结婚的现象很多,再加上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引起的恐婚和不婚,都有主客观因素的作用。
先看一组数据,民政部在2015年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363.7万对;民政部2020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有373.3万对夫妻依法办理离婚,2021年全年有213.9万对。这些数据虽然对比总人口数略显微末,但是反映的问题是很严重的,几百万人离婚,几百万家庭破碎,世间还有无爱?
在这里,以一些中西方的伦理思想来阐释爱、婚姻和家庭,我们或许可以有一个更好的,更坚定的认知。
我们经常会怀疑“爱”的存在,我认为是存在的,“爱”的存在不是概念上的,我们很难定义什么是“爱”,但是我们在现实中能够感觉到,体会到爱的具体表现。话说回来,爱难以定义,但是还是有过定义,我们还是简单引入一些经典来进行思考。
在康德那里,我们可以先看一段话“自然的性结合或者因循单纯的动物本性,或者因循原则——后者就是婚姻,亦即,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统一,为了终身而相互地占有对方的性属性”“即使他们的目的是享用彼此性属性的快感,婚姻的契约也绝非取决于任性,而是依据人类原则的必然性的契约。这意味着,如果男人和女人想要享用彼此的性属性,那么他们就必须结婚,并且这根据权利的纯粹理性的原则是必然的”
按照我们的思维,有些方面我们不会同意,比如婚姻是为了占有对方的性属性,但是有一点可以认同,就是说要如此就必须结婚,毕竟人与动物不同,人是有理性原则的且要遵循理性原则,不能够按照纯粹的动物形式来释放这种自然本能,而是要通过婚姻形式。
黑格尔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开端,家庭是通向伦理的首要阶段,这个很容易理解,有了婚姻关系才会形成家庭,在家庭中,双方有了责任和义务,因此也就有了伦理性,也就不能够任性为之,确保了稳定。所以黑格尔认为婚姻是具有权利性质的伦理的爱,爱是婚姻的伦理实质。因此,这种爱不是转瞬即逝的情感。所以,这就有了规范性,这种规范是主观(作为爱的道德)和客观(作为伦理的家庭)的统一。
对比发现,康德的婚姻理念里确少了家庭这一伦理的规范,而是注重理性的道德律令。黑格尔也是理念也确实表达出了对康德理念的不认同。虽然黑格尔爱是婚姻的伦理实质,但是并没有否定婚姻中的性属性,只是说是次要的。所以我们同样也可以发现,并且结合我们的现实来看,黑格尔的婚姻理念更贴近于我们的期待。
我们现在从中国传统经典来看看婚姻观,《礼记》写到,“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也就是说在进入婚姻关系前,男女双方需要具备成人意识,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要成熟,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双方在婚姻中的责任感,肩负起来责任和义务。再从“昏姻,万物之始也”可以看出,婚姻具有一种道德伦理上的神圣性,与天地万物的和谐贯通联系。这是通过仪式昭明夫妻双方及其家族要保持敬畏。而且,即使不得已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礼记》也倡导和离,家人也并不是单纯地责怪对方,而是心平气和的结束婚姻。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来看,也能够得到一些启发。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同时马恩都主张离婚自由,但是有一个前提,他们都反对轻率的,任性的离婚,不能够随便离婚,否则也是反对的。同样,在家庭中,马克思也强调夫妻平等,父母对孩子有教育和培养的责任和义务。
从以上经典中的阐述来看,我们或许对爱、婚姻和家庭有一个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也可能会有一些启发。现在婚姻关系,婚姻中的矛盾,以及相应的各种问题丛生,固然有现实的一些因素,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值得我们努力捍卫和保持的东西,我们需要好好地把握住,即使有些形而上的东西也是我们能够在真实生活中体会到的。不要仅仅因为一些外在的因素或困难影响来之不易的关系。
要知道,有些东西其实一直存在,比如爱,我们其实需要心怀希望,不要恐惧,对于感情来说尤其如此,恪守本分,做好该做的,维护该维护的,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坚守。
参考资料:
陆心宇.论婚姻中尊重与爱的关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邓妍,文碧方.《礼记》婚姻观在当代婚姻伦理建设中的价值新探,理论月刊,2016年第10期。
刘镇江,刘红利.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及其时代价值,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