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法学家叶.达班:
p190.当实在法与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不一致时,达班指出:“每个人都承认,与自然法相矛盾的国家法乃是恶法,甚至不配称之为法律”
矫正正义:适当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见的关系,特别是按照那些旨在合同和民事侵权案件中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金、恢复被盗或遗失的财产、归还不当得利等法律救济方法来调整。
分配正义:确定集体成员从集体得到说明;它从立法上对权利、权力、荣誉和报酬等进行分配。
法律正义:集体成员应该给予集体什么东西,他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而颁布法令”,确定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税收、服兵役、参加公务、服从法令及合法的命令。
“法律之所以是公共利益最为必要的,其真正原因在于法律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只有在法律正义中,法律和道德才达到了合一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