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Middle Ages;别称:黑暗时代;时间:约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属 性: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评 价: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显著特点)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美剧《纸牌屋》当中剧情表现过,大法官的任用和选举独立的,很重要!)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美国的渊源,一批英国的清教徒,受不了国教的迫害,逃往北美,其中最著名的是“五月花号”(学生时代历史课中五月花事件,考试考过的),清教徒们要在新大陆建立一个没有宗教和政治压迫的自由平等的社会。
美国很长一段时间的主体人口就是这些从英国逃亡而来的WASP,W代表White,白人;AS代表Anglo-Saxons,盎格鲁撒克逊人,也就是英国人;P代表Protestant,新教徒,英国版的加尔文新教就是清教。从这个基本的人口构成可以看出:
第一,他们曾经是英国人,和英国人几乎共享全部的文化,最重要的就是普通法,所谓普通法系就是英美法系,英国和美国最典型。
第二,他们不愿意继续做英国人,因为宗教冲突。回想一下我跟你讲过的德国、英国、法国的宗教冲突,最后的解决办法基本上是教随国定,天主教和新教各过各的,你要是这个国家里的少数派,那最好移民。美国在原生的意义上就是个移民国家。(注定了美国多元基因,在语言上美式英语和英式英语发音以及习惯的缘由。)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大陆法系的特点如下: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和共同之处:
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
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
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虽然枯燥,有了法系的概念,也就理解很多财产和私权的确认范围不同和判定依据缘由了。除了知识点普及,更重要的是了解缘由。也就是从哪里来的问题?然后经过演化和重组,不仅是了解当下呈现结果的来源,而且近一步明白在不同法系下对人行为的影响和约束。也就是往哪里去的问题?
2018/12/6 酒仙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