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来源:东区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打造渡口记忆文化特色
商业街区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银江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培育打造渡口记忆文化特色商业街区扶持奖励政策》已经区十一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关于培育打造渡口记忆
文化特色商业街区扶持奖励政策
为严格执行渡口记忆项目顶层设计方案,推动大渡口特色商业街持续健康发展,引进和改造提升街区商业业态,尽快形成商业氛围,特制定本扶持奖励政策。
一、街区培育范围
“渡口记忆”三线文化特色商业街区位于东区大渡口,南临东区政府、北接渡口大桥、西临攀枝花大道中段、东与攀钢大渡口生活区接壤,以大渡口街为中轴,南北长约800米、东西延伸50-100米范围。拟打造为攀枝花城市会客厅、全国首个三线建设文化情景体验街区、攀枝花城市人文休旅名片。
二、街区主要业态
(一)南段(凤凰金店至攀钢国贸大厦)。利用建筑景观特性,打造集美食、KTV、动漫、健康俱乐部等业态的都市时尚休闲综合体。特色餐饮+文化娱乐+主题酒店。
(二)中段(巷子深酒店至大渡口邮电局)。充分展现三线建设时期的历史脉络、城市印记的同时,整合具备昭示性的商业业态,吸引消费群体进入。世界500强连锁餐饮企业,如星巴克咖啡或麦当劳,演艺茶馆、电影主题餐厅、电影院、小剧场、苴确砚文博中心、影视创作中心 (摄影、摄像及后期加工)、文化休旅创意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等。
(三)北段(原新华书店至原添益彩)。主要以休闲酒吧业态为主,除经营酒水外,可与咖啡、甜品、西餐混搭经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音乐酒吧、咖啡、甜品、西餐等。
三、街区运营管理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培育,采用“业主自治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的模式,企业红线范围内和门前店后由街区主要投资业主、部分产权持有人及商户组建业主委员会(组建或聘请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和商业管理公司)进行自我管理,街区公共区域由区城管局、区环卫局、大渡口街办按职责分工和“条块结合”原则实施管理。业态控制和招商引资由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促局负责,按照渡口记忆项目顶层设计和商业业态规划,指导“三个新建地块”投资业主开展针对性招商,引导现有商户逐步调整经营范围和商业业态。
四、优惠扶持政策
凡入驻大渡口特色商业街区,在东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且经营业态符合该街区规划商业业态的经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房租减免。凡进驻大渡口街区“三个新建地块”的商户,由政府引导三个地段商业地产开发商提供免1-2年房租的优惠鼓励政策,免租期届满后房租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市场平均价。
(二)装修补助。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入住大渡口街区的、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户,对于装修的经营用房,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和装修实际投入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 100平方米-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的按装修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按装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财税扶持。进驻大渡口特色商业街区新增的限额以上且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可享受5年期培育优惠政策。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为补助依据,第1年至第3年由区财政补助70%,第4年至第5年由区财政补助50%。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应得补助金额的80%。企业入驻街区连续正常经营时间达到5年后,一次性拨付剩余的20%;达不到5年的,则不予拨付剩余补助金额。大渡口街区路灯公共照明的电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城管局统一支付。
(四)金融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经营性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具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商业街区经营主体,东区有关投融资平台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和市场法则提供必要支持。
(五)品牌奖励。进驻大渡口街区的企业和经营户,在进驻期间荣获取得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荣获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荣获取得攀枝花市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优先审批。进驻大渡口街区的企业或经营户,区发改、卫计、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缩短审批时限,快速办理。
五、政策兑现办法
(一)房租减免由房屋产权人与经营商户按租赁协议约定执行;装修补助在企业完成装修并实际投入运营6个月后由区有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审核后兑现补助;投资经营补助、融资贴息、品牌奖励,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商户在次年2月底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商务局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兑现。
(二)本办法未涵盖的、但适用上级及东区现有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存在交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商户)、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扶持奖励政策。
(三)政策兑现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六、本扶持奖励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