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特色商业街(区)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品牌响亮的特色商业街(区),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发〔2014〕18号)精神,特制定特色商业街(区)扶持政策。
一、建设主体
对集中打造商业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总长度在300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业主长期持有商业经营面积在70%以上的,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投资建设业主专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已享受招商优惠政策的除外)。奖励资金应在建设业主完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并开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后再兑现。
二、培育主体
(一)鼓励投资建设业主成立独立的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报送。对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特色商业街(区),给予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被命名为区级特色商业街(包括美食街区、夜市街区)的,奖励10万元;被命名为市级特色商业街(美食街区、夜市街区)的,奖励15万元;被命名为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的,奖励20万元。
(二)特色商业街(区)四至范围内公共设施附属广告收益上缴区财政部分全额返还给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机构,用于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和管理。
(三)特色商业街(区)四至范围内,美化街景设置的路灯、过街灯、地灯、公益性广告等设施的非经营性用电,接入城市路灯网。
(四)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对入驻经营商户收取的各种费用实行一费制统一收费。
三、经营主体
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从事商贸、餐饮服务、娱乐、旅游商品、文化艺术经营等法人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三年内由区财政按照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入驻的微型企业(含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享受相关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扶持政策。
(三)入驻的总部企业,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四)入驻的法人企业,符合限上商贸服务企业要求并向国家统计局直报商贸统计数据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入驻的企业凡新获得国家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重庆商委命名“重庆老字号” 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入驻的企业凡新被评为国家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含三星),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凡新被评为国家三钻级以上酒家的(含三钻),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凡新被评为重庆市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的(含三星),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入驻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八)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特色商业街(区)创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特色商业街(区)创业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十一)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十二)合理放宽对特色商业街(区)灯饰、广告设置规定,简化入驻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政策。
(十三)对按照统一规划样式和色调安装店招的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
(十四)购物消费高峰时段,在特色商业街(区)周边支路、巷道划定临时停车位,由停车办统一规范管理,免收车辆停车费。
(十五)支持入驻企业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周末、店庆等开展各类促销活动,以提高人气、拉动消费。
四、特色商业街(区)认定
按照“成熟一条命名一条”的原则,由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机构申报,属地镇街初审,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凡未经区政府批准的特色商业街(区),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五、本扶持政策所称特色商业街(区)包括符合要求的美食街区、夜市街区
本扶持政策所称特色商业街(区)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商业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要,由多数量的商业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或以岛状商业建筑形态为主体,统一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街区内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的50%以上。
六、同一企业同时具备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
七、本扶持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