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蟠的两起人命案

薛蟠的两起人命案

《红楼梦》写了大大小小若干起官司,没有一件不枉法的,或是徇情,或是守财。写得最详细最精彩的莫过于贾雨村断薛蟠案。这起案子既可见当时法律在社会上的真实运作情况,又可见司法官吏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况、社会关系时的所疑、所思、所行。

丰年好大“雪”之薛家的“呆霸王”薛蟠与小乡宦之子冯渊为争一婢女甄英莲互不相让,乃至大打出手。薛蟠倚财仗势,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指使众豪奴将冯渊打了个落花流水,把英莲生拖死拽去。冯渊有钱无势,一念未遂,反送了性命。贾雨村刚到应天府任上就接到这样一件殴伤人命案子,非常重视,“即拘原告之人来审”。很简单的一句话,却包含了丰富的法律信息。

首先是“拘”。以现代法制为参照系,不管红楼世界是明是清,都在中国传统法制之范畴内。现代法制下区分民诉、刑诉与行政诉讼,而中国传统法制独有一种刑诉,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陈顾远先生曾经讲过“盖纯粹之民事制度归之于礼,重在以‘德法’而自制之,防范于未然,即有事端发生,亦以调解是贵,经官制定而不遵行者,则视同于顽,必引刑律以制之焉。”直白一点的说,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制下并非没有民事规范,只不过为明刑弼教之目的,出于礼即入于刑,即便是民事,也视同刑事审理。因此,薛蟠殴伤人命案适用刑诉程序,是以贾雨村“拘”原告之人来审。这还是对原告的待遇,若是被告,无分刑事民事,只要案子未决或决而未执行的,先抓起来关在狱中再说。人既在狱中,便身不由己,任由酷吏摆布,致使弊端丛生。

其次是“原告之人”。冯渊身亡,官司就成了人命官司,杀人案由来关系重大。贾雨村对门子说:“你说得何尝不是。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枉法,是实不忍为的。”在现代法制下,杀人案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更准确地说,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而在《红楼梦》里,对薛蟠杀人之控告却是由冯渊的一名奴仆提起的。这里涉及到了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问题,另一个是复仇的问题。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在秦律中规定的,大体沿用至清。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或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官府只受理公室告,不受理非公室告,告者若坚持提起非公室告,则告者有罪。冯渊之仆非薛蟠之仆,控告薛蟠杀人,是公室告,官府当按律受理。至于复仇的问题,在初民社会,复仇权在私人,而在国家诞生后,司法权由国家独占,国家代替受害者向杀人者复仇。现代法制下,复仇权在公在私的界限很分明,为复仇杀人也犯杀人罪,但在古代中国这个界限却有一定的模糊性。法理上,按社会契约论,假定你让渡出自己的司法权给国家,换取国家的保护,没有问题;按春秋法家思想,禁止私斗,采取公罚,也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传统中国选择了儒家,并自西汉董仲舒开始了长达两千多年的法律儒家化过程。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发生的寡妇赵娥手刃仇人案就说明了这种复仇权归属的模糊性。豪强李寿杀了赵娥之父,赵娥于是刺杀李寿为父报仇,这一激烈举动为当时舆论普遍同情,凉州刺史周洪与酒泉太守刘班联名请求皇帝对赵娥宽大处理。赵娥在监两月,遇赦还家,朝廷在其家门前树石立碑以彰门户,慕名到访者不计其数,且不乏太常张奂之类权贵名宦。《红楼梦》里,薛家是应天府四大家族之一,名符其实的豪强人家,使得冯渊之仆“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复仇需求得不到满足。假定冯渊之仆效仿战国四大刺客之一的豫让为主报仇,且成功刺杀薛蟠,激起舆情沸腾,官府是否以杀人罪追究其责任,还真不好说。当然这只是假设而已,正如门子所说,“那冯家也无甚要紧的人,不过为的是钱,有了银子,也就无话了。”

第三是“审”。现代分权制衡原理在刑诉中体现为侦查权、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立。一件杀人案,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判。三大机关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俾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正义之实现及诉讼参与人之权利行使。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则不然。贾雨村之“审”除审判而外也包括侦查,在一些危及皇朝之根本的犯罪如谋逆中,还包括提起公诉。就是说,身为地方行政长官的贾雨村同时又兼地方法院院长和地方检察院检察长,不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司法权中之侦查权、公诉权与审判权也统统集于贾雨村一身。但也不能据此下断言说贾雨村断狱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了。关于法官责任,李悝法经与汉九章皆于囚法中规定听讼与断囚之事,后世名目或有不同,载体或有不同,对听讼方法与断狱程序之详密记载则一以贯之。其主旨所在不外乎明确法官之责任,以达慎刑之目的。然而正如荀子所言“有治人,无治法。”不同于现代法官裁判时唯法律至上,古代法官断狱时唯皇帝至上。贾雨村口称不忍因私枉法,考虑的不是背叛了法律,而是不能竭力图报皇帝起复委用之隆恩。归根究底,对皇帝的忠诚也是打了折扣的。门子一说:“‘趋吉避凶者为君子。’依老爷这话,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还要三思为妥。”贾雨村便“低了头”,半日方说道:“依你怎么样?”

最后谈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证的案件事实,它基于客观事实,尽管有时几乎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毕竟有别于客观事实。卡缪的《陌生人》戏剧化地展现了两者相冲突的极端化。主人公莫索忒所关注的细节,与法官所关注的细节,恍如两条平行线,总是无法交汇。这种冲突成就了莫索忒的个人悲剧,然而未必如卡缪所愿,成就了法律上的悲剧。葫芦案中,冯渊酷爱男风,不好女色,但对甄英莲却是一见钟情,竟至于设誓“不近男色,也不再娶第二个了”。而甄英莲从小被拐子拐走,所受苦楚自不待言,终于等来个“绝风流人品”的冯渊,苦尽甘来可期,自谓“从此得所”。怎奈天不从人愿,红楼世界不是童话世界,王子被恶龙殴杀,公主生死不明,两人终究未能永远幸福美满地生活在一起。冯甄之爱情悲剧换来贾雨村一叹,“这正是梦幻情缘,恰遇见一对薄命儿女”。却也只是一叹罢了,这本非他为断狱所要关注的事实,因此他接着问:“且不要议论他人,只目今这官司如何剖断才好?”可惜法律事实也非贾雨村所要关注的,或者不是他主要关注的东西,因此贾雨村次日坐堂时,仍旧“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并且疾忙写信给贾政和王子腾,假装云淡风轻,云“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邀功献媚之情,溢于言表。

在后四十回中,“呆霸王”又犯了一起人命案,就是第八十五回的薛文起复惹放流刑。案情其实也很简单:薛蟠在酒铺喝酒,与酒保张三发生了争执,薛蟠即拿酒碗照张三砸去,正中颅脑卤门,张三倒地身亡。薛蝌携银去衙门打点办事,以求“先把死罪撕掳开”,白花花的银子撒出去,成效立竿见影。仅仅过了两日,薛蝌即遣小厮送达家书,信里起先一句话最为关键,“大哥人命是误伤,不是故杀”。和现代法律对应来看,就是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别。在这起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到,薛家串通了同薛蟠一起喝酒的吴良,收买了尸亲证人,又花了几千两银子买通了知县,案情便在县官坐堂时发生了变化。开酒店的李二本来说亲眼看见薛蟠拿酒碗砸张三,变成了“实在不知道”,吴良的证言变成了“薛大爷生气把酒向他脸上泼去,不晓得怎么就碰在那脑袋上了”,薛蟠的口供也相应变成了本想拿酒泼张三,不想一时失手,酒碗误碰在他脑袋上了……其他相关人员改变的口供基本与此一致,因此知县“只依误伤吩咐画供”。若是故杀,可能处个斩立决或绞立决;若为误伤,可能只处个发配充军。一是死刑,一是流刑,流刑是仅次于死刑之重刑,结合了迁徙刑与劳役刑,尽管仍为重刑,较之死刑毕竟已有活路。生死之别犹如天渊,不可同日而语。总之,“再录一堂,能够翻供得好,便可得生了。”死罪可免,活罪也大可继续通融,白花花的银子果真没白花,值得追加投资。

但是两案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与第一起案件薛蟠打死人后依仗财势,将人命官司视同儿戏,全不放在心上的猖狂相比,在第二起案件中,薛家突然变成了四处求人的小户人家,只能采用民间讼师的方法来应对,虽然保下薛蟠的命来,但与前次相比,差距何止天渊。这其中固然有四大家族权势江河日下之故,高鹗的眼界阅历有限也是重要原因。虽然如此,这桩官司仍然展示了当时法律的基本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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