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与股权激励有关的八个常见问题梳理 1
第一部分: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1
第二部分:五个常见争议梳理 2
一、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合同纠纷 2
二、股权激励和股东资格的关系 5
三、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可以随时撤销的“赠与” 6
四、认定股权激励成立并生效的关键依据 7
五、股权激励项下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 8
六、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等对回购的影响 10
七、管辖和举证责任分配 12
八、其他与股权激励纠纷有关的问题 13
第三部分:结语 15
股权激励是众多企业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潜在的法律和商业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市场变动,公司绩效,或者其他因素。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区省高院与股权激励有关的126个判例,通过逐一阅读以后,筛选出股权激励领域常见的八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帮助企业管理者、法律专业人士和投资者。
第一部分: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3年10月2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高级检索“法院认为”栏设置关键词“股权激励”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12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3年10月2日
第二部分:八个常见问题裁判观点、理据及文书样例
一、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合同纠纷
实务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股权激励纠纷”是一个独立的案由。实际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法〔2020〕347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项下473个四级案由并没有“股权激励纠纷”,有关的纠纷常见以“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案由立案。研究样本当中有案例双方就“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合同纠纷产生争议,不同地方的高院认定存在分歧。部分判例因为前述问题不是案件争议焦点,所以法院在审理时的有关论述篇幅普遍偏短。鉴于前述争议客观存在,所以律师在确定诉讼策略时应当充分重视。条件允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就争议的解决程序和原因进行合理解释。解释方法可以具体借鉴有关裁判文书。比如可以在股权激励有关合同当中约定:“因期权激励并不属于企业员工依据劳动法领域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薪酬或福利,而是企业创始人或者股东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员工或经营管理者的一种额外激励,也是一种长效激励举措。因此双方知悉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1、认为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
(1)员工股票期权的取得及行权均与其劳动关系紧密相连,其中体现了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管理、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
(2)股票期权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3)企业对其职工给予股票(期权)激励,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新形式
(4)股权激励计划系基于孟鸣是美的制冷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关系而将其纳入激励对象,且该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的管理制度、员工的绩效业绩等密切相关
2、认为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
(1)股份期权激励并不属于企业员工依据劳动法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薪酬或福利
(2)因股权激励合同是劳动者薪资等基本劳动权利保护外为优化薪酬制度额外实施的,由其产生的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等劳动报酬
二、股权激励和股东资格的关系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限制条件,比如“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不能转让、继承”等,而股权激励对象普遍默认此时已取得股东资格,所以认知的不对称往往引起纠纷。关于前述问题,样本判例普遍认为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除非受到章程或者协议的限制,否则应当视为完整的股权。即如果股权激励的股权受到限制,则股权激励对象并没有取得完整的股权,仍不具备股东资格。
1、“股票期权”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完整股权,实为一种股权激励待遇
2、股权激励,因其未实际出资只享有分红权,不能行使表决权,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三、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
股权激励发生纠纷以后,公司往往主张“股权激励”本质上属于赠与,因此公司有权在赠与交付前予以撤销。根据对样本判例的研究发现,人民法院普遍认为“股权激励”不是没有对价的无偿赠与,基本不认可公司任意撤销的主张。
1、《股权赠与协议》名为赠与协议,但该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更多体现的是等价有偿的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
2、用语上使用了“赠与”,但实质上并不具有无偿给予的性质,相应的股权属于提供软件开发、系统维护服务的对价,一方无权在接受了上述服务后撤销所谓“赠与”
四、认定股权激励成立并生效的关键依据
中小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往往基于信任关系。导致股权激励发生纠纷时经常欠缺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协议或者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各类标准文件,有的甚至只有一个邮件。所以通过对案例样本的研究,识别认定股权激励成立并生效的关键证据就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案例样本显示,人民法院认定股权激励成立并生效的关键证据在于股东会决议和激励对象接受股权激励的证据。
1、虽然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
2、不能举证证明该任命书已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同意。因此,该任命书关于股权激励部分的内容,缺乏生效条件
3、仅以邮件无法认定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持有该公司股权
五、股权激励项下回购条款的效力分析
股权激励引起的纠纷和对赌引起的纠纷都会出现回购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统一,但是关于股权激励引起的回购条款效力,实践当中研究较少。一直到96号指导性案例才基本确定了“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的裁判规则。
1、“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
2、当激励对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有权根据《认股协议书》的约定从激励对象处以股权的成本价格回购限制性股份
六、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等对回购的影响
股权激励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环节就是回购条件的认定,其中争议的原因既有激励对象不同意回购,也有公司不愿意回购。此类纠纷的争议集中在员工退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对回购的影响。
1、本案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不宜仅以“刑事拘留”的形式条件判断,而应结合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来判断是否触发该情形
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其续签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并不必然享有第二授权日的股票权益
3、退休并非辞职,所以公司以员工辞职解除股权激励不能成立
七、管辖和举证责任分配
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如何认定管辖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因为“股权激励纠纷”不是独立的案由,所以律师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应先选择起诉时主张的案由,并根据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比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和“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关于管辖的选择即不一样,前者是一般地域管辖而后者是特殊管辖,所以“股权激励纠纷”起诉时选择案由极其重要。比如当公司起诉时可以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当股权受让方作为原告时,其提起股权转让诉讼的目的是转移股权所有权,故交付股权义务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具体义务,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的一方即负有交付股权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根据合同约定,受聘期间的部分薪资以个人投资性质按1:1比例入股总公司。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激励对象系该公司股东,对激励对象要求公司返还其拟入股相应薪资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
股权激励纠纷防控小结:
1. 事前预防:
协议约定:股权激励协议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权益分配、工作期限、激励目标、约束条件等内容。这有助于在日后的实施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章程决议:中小企业应尽量避免依赖口头约定或非正式的文档(例如邮件)。重要的决定应通过股东会进行正式决议,并存档记录。
2. 事中控制:
节点把控:关键时间节点(如股权转移、奖励发放等)应有明确的执行与监管机制,确保流程的合规性。
取证存证:在执行过程中,所有的交易、沟通、决策等关键行为都应当有书面证据,比如正式的文件、邮件记录、会议纪要等。若有邮件证据,应确保其能够反映出双方的真实意向。
3. 事后救济:
案由诉请:当纠纷发生时,应选择正确的案由进行起诉。例如,可以根据实际纠纷选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或“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等。
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在选择诉讼策略时需要注意选择正确的管辖地。
综上,股权激励纠纷的防控需要一个综合性的策略,从事前的预防到事中的控制,再到事后的救济,每一环节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妥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