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我身边发生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是朋友惹上官司了,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到中院进行二审。通过两次开庭感觉胜利的天平终于倒向了自己。这时亲友们开始合计要不要托人找点关系,跟负责这桩案子的法官私下里勾兑一下,把这个官司尽快落实,以绝后患。
第二件事,我有一处闲置的房产,最近大环境不怎样,一直没有租出去。好不容易有租客来看过了,还比较满意。但是迟迟没来签约。了解之后,原来,在租客的心中同样中意的地方还有2处。老母亲给我电话里下达指示,希望我去找到该租客的中介公司,承诺以私下给负责这桩生意的置业顾问“好处”。希望置业顾问促使租客尽快与我们签订合同。
这两件事情在当前的社会环境里看来是再正常不过了。最近听了北大薛老师几堂关于经济学的课,让我大受启发,接下来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如何用经济学上的原理来看待这些社会现象。在薛老师的课里讲到了“公平”和“效率”。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听到是否有点云里雾里?没关系,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故事。这就是经济学里经常提到的《马粪争夺案》
有一个农场主,雇佣了两个劳工去路上拾马粪。这两个劳工干到天黑,把拾到的马粪堆放在一起。然后约好了明天弄一个车来拖走。第二天早上,这一堆马粪被另一个人看到了,这个人很奇怪于是就问了附近的警察,这堆马粪是你的吗?警察回答不是,也不知道是谁的,在现场也没有任何的标示。既然是无主之物那么这个人就把马粪带走了。一直到了下午昨天收集马粪的两个劳工才拖着车慢慢悠悠的来装马粪。发现马粪不见了。于是便将带走马粪的人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官应该怎么判决呢?我们来梳理一下,马粪到底是谁的?废话,马粪当然是马的。或者第二主人就是马的主人。但是这个不负责任的主人放弃了对马粪的拥有权,把它丢在路上,这就属于地上的一部分,这个土地是公家的,所以不属于任何人。原告劳工声称我们收集了马粪,付出了劳动,这马粪属于我的。但是带走马粪的被告说,你们只是改变了马粪的位置,并没有改变马粪的所有权,所以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从公平的观点出发,你能说出谁对嘛?马粪的归属于谁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判决本身对后代人的影响,以及对后代人行为规范的影响。
经济学最常用的就是“假设”。我们假设这个判决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判给了原告,也就是马粪的收集者。第二个版本是判给了被告,就是看到马粪就拿走的人。过50年,100年之后,我们来看看这两个版本有什么变化。
可以设想第一个版本,把马粪判给了创造财富的人,那么生长在这个环境里的人就会有一个预想,凡事聚集了人类劳动的财富,你就不能随便拿走它,你就要设想他是有主人的,要尊重别人的财富。在这样的环境里,人们对于保护自己的财富不需要花很多的精力,就不会抵消财富本身的价值。只有在私有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人民才会积极的去创造财富,累计财富。社会才会发展,而且会越活越好。
故事的另一个版本,你只要看见别人的东西没人看管,就可以把它拿走。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需要花很大的力气用来保护财富,大到足以抵消财富的价值。大家就没有积极性去创造财富了。与其创造了财富,还要花更大的经历去保护私财,还不如直接去拿别人的财富省事。100年过后这两个版本的结尾会产生什么不一样?或许会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一个短短100年引领世界,一个短短100年道德沦丧。
故事浅显易懂,浓缩成一句话,在经济学里那就是,效率决定了公正。薛老师说,学过经济学的人会明白,其实在公平背后是效率的考量,是整体社会长远发展的效率的考量。
那么~···我想明白了学习经济学的重要性,以及不学经济学的可怕性。回到我之前讲的两个发生在我身边的故事。如果法院的法官愿意接受我朋友的贿赂,我想在当下这样的人情世故的社会中,法官大人又有什么样的理由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贿赂呢?那司法部门判定案情的准则到底是依据法律的条款还是依据接受贿赂的多少?依法治国最终成为一句口号。
再说房屋租赁这件事。我出于商业竞争的心态用了一点小小的手段跟置业顾问私下许诺了一点好处。这样既不影响物业公司和职业顾问的工作,又能快速解决自己不动产闲置的问题。关键的是在这件事上幸苦跑路的置业顾问还能得点好处。这简直就是三赢模式啊。可是,这样做真的就合适吗?我这样做了,别的业主将来会不会这样做?以后置业顾问可牛叉了,手里多少闲置的房源都得给自己好处,谁给的好处多,我就推谁家的房子,至于房子好不好,是否能满足租客的需要,这一切都不是置业顾问首要考虑的范围了。这种行为会导致租客租不到满意的房子,中介公司损失了客源。闲置房屋的业主收入降低,花了很大的力气去滋养了腐败,毁了这个行业。
经济学教会了我们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