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里的存款有息原则,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客户在商业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应计算并付给客户利息。
一、利息计算方式
用Bal、Rate、Num分别表示账户金额、利率、计息周期,利息Int= Bal*Rate*Num。这是理想情况,实际业务开展中,在一个计息周期内,客户可能存款取款,引发账户金额的变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也可能调整存款利率,利息的计算因此复杂化了。为应对这种复杂性,存款利息的计算有两种常见的方式。
1.分段计息法
第一种是分段计息法。具体方式是在一个计息周期内,根据客户金额变动情况、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分段,保证在一个分段内金额不变、利率不变,然后计算每个分段的利息,最后汇总。举例来说,客户在Z行A活期账户从2023月3月20日起留有余额10000元,5月20日客户支取5000元急用,6月8日Z行调整活期利率为0.20,前值为0.25;6月20日结息时,按照分段计息法,3月20日至5月20日为第一段,账户金额10000元,利率0.25,利息为4.178082元;5月20日至6月8日为第二段,账户金额5000元,利率0.25,利息为0.650684元;6月8日至6月20日为第三段,账户金额5000元,利率0.2,利息为0.328767元;总计应付给客户5.16元利息。因定期账户在一个计息周期内的金额、利率一般不发生变化,不存在分段的情况,因而定期账户的利息计算要简单些,举例,如果客户于2023年1月1日在Z行存了一年期定期D账户,金额10000元,利率1.65,则2024年1月1日应付给客户165元。具体计算过程见上表。
2.计数计息法
第二种是积数计息法。积数计息法是逐日累计利息积数,利息积数取值为Bal(当日余额)*Rate(日利率),结息时取相应利息积数作为利息即可。沿用上文中A账户的例子,3月20日为0.068493,3月21日为0.136986,至5月20日累计前利息积数为4.178073,加上当日积数0.034247后为4.21232,至6月8日累计前利息积数为4.828766,加上当日积数0.027397后为4.856163,这样累计至6月20日结息前为5.15753,给客户季度结息为5.16元。对于上文中D账户的例子,1月1日当日利息积数为0.452055,1月2日为0.904110,逐日累计,至2024年1月1日到期时为165元。上表可见具体的计算过程。积数计息法可以看成分段计息法的一种特例,按日分段,不用专门考虑余额的变动、利息的调整引发的计息复杂性。
活期账户和定期账户的利息计算是基本的利息计算,其他类型账户的利息计算可转换或组合成这两类账户的计算方式,不再赘述。
二、补充说明
1.计息方式比较
两种计息方式相比较,分段计息法更复杂一些,每到结息日往往给银行核心系统带来很大的日终运行压力;积数计息法简单些,利息积数还可用于利息的计提计算。积数计息法的问题在于计算机对于数据的表示是有精度限制的,不断的积数累计会造成一定的误差,如果计息周期过长,累计的误差会反应到角分位上,可能被用户感知到,尤其对于定期账户而言。这种情况不常见,但在生产上遇到过,应对的策略也有两种,一是增加积数的表示精度,二是对定期账户特殊处理,定期账户的计息本身就不复杂。
2.日终余额认定
现阶段,活期账户利息计算依据的账户金额是账户的会计日终余额,但各商业银行对会计日终的认定时间是不一致的,甚至是不固定的,一般在自然日之前的一两个小时。理论上,如果客户在X行的C账户切换会计日后,马上将C账户金额转给Y行B账户,待B账户切换会计日后,再立即将金额转到Z行A账户,等Z行切日后再将金额转回X行,同样的金额可以获得3倍的利息收入;当然,这个链条还可以更长,前提条件是,能够确认X、Y、Z行是依次切日并有足够的时间间隔,确认跨行转账不收手续费防止想薅羊毛反被薅。实际上,活期利率实在太低了,各家行也都在推动会计日与自然日同步切日,这个“羊毛”都不值得薅,毕竟,“有那个精力干点啥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