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属于安全事故的高发行业,安全生产是施工单位需要面对的核心管理问题。一旦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不仅面临罚款等经济损失,还有可能被勒令停工、限制投标,甚至吊销资质。本文根据项目安全管理的需要,结合实务,总结了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的常见类型及引发原因,针对事故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提出了几点应对建议,以供商榷。
一、安全事故的常见类型
据统计,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的安全事故类型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等。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将常见事故的发生原因归纳如下。
1.高处坠落,指施工人员从距离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临边、洞口及脚手架、吊篮、塔吊、施工电梯等高处坠落导致伤亡的事故。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最多,约占死亡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这是由建筑施工活动高空作业的特点决定的。
2.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简单的讲,就是高处坠落物体致人伤亡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的部件、工具、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刺扎等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在进行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重物坠落、夹挤、物体打击以及起重机侧翻等事故。
5.坍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土石方、搭设的脚手架体等由于底部支承强度不能抵御上部荷重、失稳垮塌造成的安全事故。
6.车辆事故,是指工作人员因对车辆行车的安全认识不足,思想麻痹;或司机违章驾驶、管理不善等使得运动中的机动车对人造成伤害。
7.触电伤害,是由于操作不规范,使得电流经过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致人伤亡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的引发原因
参考《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施工单位的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可总结如下:
1.人的因素,指人的心理、生理性和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具体包括人员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辨识功能缺陷、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等。
2.物的因素,指物理性、化学性及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具体包括设备、设施、工具或附件缺陷、防护缺陷、振动、辐射、标志标识缺陷、危险化学品、致病微生物等。
3.环境因素,指室内、室外、地下等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如狭窄、杂乱、采光不良、空气不良、恶劣天气等。
4.管理因素,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健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投入不足、应急管理缺陷等。
需要指出的,以上因素往往互为因果,有时物的不安全状态诱发了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促进了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发展,或导致新的不安全状态出现。
根据轨迹交叉理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一时间、空间相遇,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若设法排除物的隐患,或消除人的失误或不安全行为,使两系列的运动轨迹不相交,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事故的主要风险
1.经济风险
一是现场人员伤亡涉及的赔偿、物资以及机械设备的损害、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修复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二是发生安全事故会被当地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三是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被当地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现场人员停窝工等经济损失;四是发生大的安全事故后,企业信誉降低,承揽新的工程受到影响,造成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等。
2.市场竞争限制风险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可能被相关部门暂扣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列入“黑名单”,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被限制投标。
3.信用风险
发生安全事故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一是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投标,即使可以投标,投标时往往处于劣势,很可能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从而失去投标的部分评分;二是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活动受限。
4.刑事责任风险
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人员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5.主要责任人面临的执业风险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责任人可能受到相应处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触犯刑法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四、安全风险的应对举措
现场环境错综复杂,“打铁还需自身硬”,施工单位应从自身做起,加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做好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1.落实主体责任是前提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动态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双体系机制。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总包安全交底制度、分包施工安全交底、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工人安全施工交底制度等,用制度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2.有效的监管机制是保障
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安全记录工作台帐、安全教育、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施工现场生产现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了解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各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3.提高人员安全意识是基础
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他们的安全意识直接决定了其自身的行为是否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教育措施,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全员参与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领会和理解安全注意事项,最大限度的避免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生产风险。
4.重视来自建设单位的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总包范围内的项目,全部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忽略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安全,应清楚安全生产责任边界,与业主、业主平行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平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防范来自设计缺陷的风险
尽管施工单位按照业主所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但是仍然有责任防范来自设计缺陷的风险,尤其是地下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设计和施工强相关的工程领域,施工单位熟悉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且经验丰富,应主动协调设计单位,合力控制风险。
6.控制原材料供应风险
近年来,由工程原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甚至安全事故为数不少。施工单位是建筑材料的采购方和使用方,做好原材料质量控制,责无旁贷。施工单位应建立合格供货方评审制度,降低供货方风险概率,并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要严格按规范取样,严格试验和检验,严格对不合格材料予以退场,保证工程使用材料合格,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7.加强施工方案执行力度
施工方案是指导工程施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性文件。实践证明,很多事故的起因是没有按照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严格履行方案的审批程序。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施工工艺纪律,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施工,坚决杜绝违反工艺要求施工的现象。
8.加强现场管控工作
施工单位应抓好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好场地内洞口的临边防护,特种设备、车辆定期检修,重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对特种作业、交叉作业等的管控。
对于停缓建项目,应与业主办理施工现场的移交手续,将现场的安全防护责任移交给业主。若业主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一是要做到对施工现场的保护,禁止他人进入;二是要禁止业主另行委托的其它单位在未进行现场交接前进场施工。
9.制定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各种应急响应预案,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止损,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按照规定报送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调查,这不仅是在挽救生命,控制企业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方面的风险,更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10.充分利用权利救济途径
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会出具调查报告,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等各自的责任与处罚。收到调查报告或者行政处罚后,如果调查报告或者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力度不合理,应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