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分类,这个中学问有点大,开始之前,我们先来听个故事。
2008年,草尾镇发生了一件大事。
(题外话:说到草尾镇,这是什么地方呢?八百里洞庭中有一方圆200余亩的“青草湖”,在湖的尾端有一冲积地,世人在此生息繁衍,形成了堪称鱼米之乡的乡镇,这款号称洞庭明珠的乡镇就是草尾镇。)
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托管机构,并签订信托合同。农业企业从政府托管机构连片租赁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农民收入大大高于一般流转。
政府主动介入引导服务,在农户与企业间搭起土地流转和忠诚互信的桥梁,使企业安心生产,让农户放心委托,农户可腾出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草尾做法被中央媒体称为“益阳模式(内称‘草尾模式’)”。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信托是土地流转中一项新的财物托管形式,信托是“草尾模式”的关键词和闪光点。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讲的土地托管机构,就是政府出资成立的,也就是是说这样一项信托业务是由政府背书的,是有政府保驾护航的。
过去经营企业租田难,租了之后麻烦多,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因为农户担心被忽悠。草尾农民把对经营企业的信任寄托于政府,才把自己的地“托”出来,全镇已信托流转土地4万亩,农户受托面积1.5万亩,参与经营的企业达十来家。
土地流转信托可以说是顺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出的创新业务模式,草尾镇的土地流转信托由政府背书,监管这一环节自然是出奇的顺利。
对于这种创新类服务实体经济的信托类型,很难用现有的监管体系对之监管,并且因为惠农,它是享受很多政策红利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信托分类中,我们总能看到创新业务类别的原因所在,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各个信托公司铆足了劲儿开拓这种有政策加持的创新性信托类别。
可是说到信托类别,在我们国家却呈现出一种乱象,又重复又遗漏,显得极不科学,对监管很不利。本期我们就来讲讲信托的类别。
于我们国家而言,信托属于舶来品,但是自从信托踏上我们的国土,它就一直在放飞自我,追求本土化、创新化。毕竟从一开始我们设立信托公司,就脱离了信托的本源业务,这种先天畸形发展,导致后续信托行业发展乱象丛生,引发数次行业整顿(详见某文)。无国外成熟经验可借鉴,也没有关乎信托发展的先进理论体系做支撑(之前的征文启事),信托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虽势头正劲,但也一直跌跌撞撞。
有专家指出,信托行业要想良性发展,必须要有一套支撑体系:一是要有自己的业务体系;二是要有一套自己的运行保障体系;三是监管体系。信托之所以长期站不起来,是因为仅有信托之名,没有信托体系,信托分类没有一个明晰科学的标准。没有自己的体系,一出门就碰红线、踩黄线,一开展业务就是监管套利,一展业就侵害了其他部门利益,没有自己的业务方向。
说到信托分类,现存的分类标准那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明白的,不同的维度就产生不同的信托类别。
比如
①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要按以上的划分标准,这项业务到底该归属于哪一类呢?很明显,按照这分类标准,房地产信托哪个类别都能站上队,它可以是法人信托,私益信托,商事信托等等等等,要是论监管的话,哪个标准都能管它一管。
这样的话,房地产信托甭想快速发展了。很明显,对于行业快速发展而言,这些分类标准除了让人更好地了解信托业务的属性外,几乎没啥实质意义。于是乎,为了顺应整体经济的发展,行业内开始有了约定俗称,在信托实务中,按照资金投向产生了几大分类,比如房地产类信托、工商企业类信托、基础设施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等,这些业务类型几乎也成了信托公司的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