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刚睡醒便听到下雨了,爬起来洗漱完正准备出门,却发现雨停了,正好也不用带伞,减轻一些负重。
下楼才注意到居住的小区有很多的流浪猫,经常三三两两的躺在小区的地上、停好的车辆上,懒洋洋的让人一看就觉得很舒服。
今天是在本所工作的第四天,前三天的工作虽然每天都有工作汇报进行总结,但自己总觉得自己手里的事情很乱,做的时候经常忘了这个,或者哪个。
再加上对新环境的不适应与团队的磨合,强行改变自己在之前律所的工作模式,还要抓紧学习新的工具,多少都会有些茫然和疲惫。
当然,我也没有奢望能通过几天的时间就能契合,这段阵痛期是必须的。
之前自己从来没有参加过团队作案,基本上都是一案一律师,大多数的基础事情都是自己做,然后带教律师审核,出具修改意见、我修改后定稿,然后从立案、调解、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一步一步走完。
现在则完全不同,因为顾问单位的事情较多,涉诉的案件也多,案件也由整个团队负责。
所以经常刚做完这个案件的庭前和解协议,那个案件的执行复议便来了,还没做完这个执行复议,新的案件资料又到了手里。
跨度挺大,有时候自己不太能全部都记住。
于是我想了一个方法,将每天接到的事项记录到电脑自带的便签上,连带着分配任务的备注一并放上去。
最后按紧急程度进行排序,优先处理紧急事件,不急的便往后放放。
这其实也是之前我常用的办法,只是重新进所之后被我遗忘。
昨晚和上午早些时候都在研究L律昨天下午分享的执行案件的材料,通过案件材料来进行法律检索。
为什么对这个案件耗费时间?是因为自己手上也有一个执行案件,跟L律分享的这个是一样的,都是合伙协议纠纷,原告胜诉之后执行不到财产,想追加被告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
在昨天、昨晚经过L律和我的法律检索,都没有查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反而查到了最高院的说理,明确表示不行。
今早我又在想这个问题,于是到所第一时间就开始了检索。
慢慢有了自己荒诞的想法:
既然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已经约定要做的工程是需要资质才能进行的工程,而该资质是这个自然人独资企业有的,也因为这个自然人独资企业有这个资质,那我方当事人才会去跟对方合作。
同时,对方作为该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我方当事人需要该司拥有的资质才能开展该工程时,仍然与我方当事人达成合伙协议,并约定管理、投资、分红等具体事项。
是否可以推定为对方是在履行该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而非个人行为?
如果这样来确定,那该份合伙协议是否应该实际认定为投资,或者入股,我方当事人的出资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投资款?那该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也应当有我方当事人的一份。
对方在不能证明法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这样是否就可以申请追加该自然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呢?
因为案情不便详细地透露,只能说那么多,所以可能显得有些混乱。
但我仍然想请教各位同行,能在留言区,或者添加我的个人微信给我一个答案。
在此提前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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