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所以,一个人经由法律的学习,应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经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
上述能力使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
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