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见腾讯推送一条消息,标题是——老两口拾废品补家用,捡到15万现金不动心:
家住大东沟村的老两口,在垃圾桶发现15万元现金,归还并谢绝了失主一万元答谢金。
村里的领导说,下一步村里“两学一做”活动中,还将继续大力倡导大家学习这种拾金不昧的做法,弘扬社会正能量。
我在想,如果老两口收下这1万元的答谢金,还能不能弘扬正能量?
这让我想起了很久之前凤凰网的一条新闻,标题是—湖北十堰一小学生捡到钱包又弄丢失主向其索赔:
一名叫小静的三年级学生,放学捡到一钱包,不知如何处理,就带回家问妈妈,回家后发现钱包遗失,失主苗先生找上门,以保管不当为由,要求小静的家长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所以,捡到钱包的小静,在将钱包归还苗先生前应对钱包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小静保管不善导致钱包丢失,小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小静是未成年人,小静的父母应当为此负责。
但苗先生作为钱包的主人,如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小静捡到钱包时钱包里的财物金额,而后才能要求对方给予相应赔偿。鉴于苗先生无法举证,表示了放弃索赔的要求。
真不敢想,如果这个苗先生有办法举证,小静该怎么办?
其实对于传播大义,广施仁善这事儿,早有成法可循。《自贡赎人》的典故,说的就是如何弘扬正能量的事儿:
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道律法执行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认为,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孔子还认为,子贡不向国家领取补偿,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家减轻负担。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所以,行善有报,方为大善吧!
人性本私啊,大多数人的一生,都建立在对“利”的不断追求的基础之上,在追名逐利的过程之中,我们遵从社会的教化,规范自身的行为,形成了道德底线。
而现在社会中的“善”,多数都是对人性的极度考验,时代对于“好人”的标准,实在是太高了!
要捡到15万,要誓死保护15万,要上天入地找到失主,最好还不收感谢金……
想想自己的小善良,实在是不足以支撑横刀立马与“利”对峙阵前。
为什么这个时代“雷锋”越来越少了?因为做了那么多的好事,也不过是个班长呗。
所以新时代的我们,既要学雷锋,还要能拼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