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子贡赎人《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
鲁国有法律规定,鲁国人无论男女在其他诸侯国做奴隶的,如果有人能够将他们赎回,就可以从国家(国库)得到奖励和补偿:孔子的学生子贡从其他诸侯国赎回鲁人,却拒绝接受奖励和补偿,孔子知道后对子贡说,你做错了(赐是子贡的名字,端木赐)从今往后,鲁国人再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肯去赎了,向国家领取奖励和补偿并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如果拒绝奖励和补偿,鲁国人就再不会去赎回遇难的同胞了。
孔子的另外一个学生救了一个溺水者,此人用一头牛作为救命之恩的答谢,子路接受了。孔子知道后说,以后鲁国人遇到溺水者,一定会去救的。
孔子见微知著,洞察人心,想的很深远。
子贡用自己的钱做好事,本来应该树立为道德典范,老师为什么要批评他呢,子贡的问题在于把原本人人都能达到的道德标准超拔到了大多数人难以企及的高度(子贡善于经商之道,曾经经商于曹国、鲁国两国之间,富致千金,为孔子弟子中首富),这样使很多人对赎人望而却步。违背常情,悖逆人情的道德是不被人们尊效的。很容易让道德尴尬,让普通民众闻道德而色变,进而远离道德而去。道德应该是一个人人都能够做到,无损于己而有利于人的。
由此想到关于日本捡到钱包的有趣规定,日本民法规定,失物自被交到警察局三个月内有失主认领的情况下,拾物者可以得到失物价值的5%-20%作为报酬,三个月后失主仍然没有认领的情况下,拾物者享有拥有失物的权利。丢东西的人在警察局领回失物,以后捡到东西自然而然的也会送去警察局,然后另外一个失而复得的人也因同理心做同样的事情。给拾物者以鼓励,使拾金不昧这件事情变得人人都可以做,从而有了一个良性循环。
这与我们从小到大受到的拾金不昧的教育观念相左,做好事得不到好报与做坏事得不到惩戒一样,都是对善行的践踏,是以高尚的名义封杀善行善念。只有让行善成为一件名利双收的事情,善行善举才能在人类社会中顺应人性、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