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5年6月,A公司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HRM却对王女士说“根据公司规定,所有新招员工需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只有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合格则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工作不久后,王女士发现,公司在试用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跟公司进行了沟通。公司回复说,试用期间公司无须承担缴纳社保保险的责任。王女士经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效后,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责令该A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A公司依法补发法定最低限度的比例工资。同时,要求A公司向这些尚未缴纳社保的试用期员工补缴社保保险。
案例分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对用人单位本身而言,也是有很大的用工风险存在。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 ,试用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是想规避用工风险,实际上却恰恰给企业带来了用工风险。故企业应该在新员工入职1个月之内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约定,应当不低于正常工资的80%。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稳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